您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如果您不属于上述情况,公司无故辞退您的,公司有可能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您可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
经济赔偿为工作年限*月工资*2倍。工作年限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