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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筑工地做安全员,施工方在塔吊拆卸时出现三死一伤事

帮助5人 4w浏览 匿名 2021-03-24 陕西榆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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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暂扣其2年安全生产合格证、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暂扣其3年安全生产合格证,以下简称“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合格证作出如下处理,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期满后须参加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的“三类人员”重新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建筑施工企业在一个考核年度内发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以上所述责任人(企业法定代表人除外)在安全生产合格证暂扣期内,不得从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死亡3-5人的: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对其责任人(包括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死亡6-9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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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2021-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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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机械塔吊租赁合同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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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塔吊基础是否应该由总包单位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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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宝山房子拆迁能拿多少钱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产权房(即持有产权证书的房产)的货币补偿金额计算方式如下:
根据被拆房产的房地产市场单价与价格补贴相加得出总和乘以被拆房产的建筑面积。
接着公房(即拥有公共租赁凭证的房产)的货币补偿金额则根据以下公式进行:
首先将被拆房产的房地产市场单价乘以80%,然后加上价格补贴,最后乘上被拆房产的建筑面积。
就货币补偿而言,我们会优先考虑弱势群体,为此市政府特地制定了货币补偿的特殊照顾政策。
对于原住房户的建筑面积小于等于30平方米的情况,我们将放宽标准,允许其按照30平方米计算货币补偿款;
而对于原人均建筑面积不足14平方米的住户,我们将尽力帮助他们补足至14平方米。
具体来说,如果家庭人口较多,例如超过3人,那么每个人均需补足14平方米,超出30平方米的部分亦然。
在货币补偿之后,居民们可以自由选择是自行购买住房还是购买由拆迁方提供的配套商品房或搭桥商品房。
值得注意的是,配套房的购买要求是在五年内不得上市转让交易,其价格通常低于市场价,且在实际购买过程中,我们会提供一整套完善的操作流程。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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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塔吊如何防止高空坠物
中国各种建筑不断横空出世,其中不知有大量的人力,还有一些高空设备,那么工地上的安全一直是重中之重,尤其是高层建筑物坠物的预防更是放在首位,高空建筑缺少不了塔吊,塔吊如何防止高空坠物呢?建筑工地有什么预防高空坠物的措施呢?下面小编简单给大家讲一下,高空坠物的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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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行政强拆的法定程序有几个步骤
[律师回复] 解析:
对于行政强制拆除的流程步骤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当政府机构作出责任指令之后,负责房屋拆迁事宜的管理部门需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向被拆迁人传达相关信息。
其次,如果被拆迁人在公告中所定限期结束后仍未能自行迁出,才有执法人员有权力真正实施强制性搬迁操作。
在此过程中,强制拆迁的执行工作需要由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以及被拆迁单元负责人亲自赴现场出席并担任见证人角色,同时公证部门也会针对被拆迁的房屋及屋内存放之物进行证据保全工作。
在进行强制拆迁房屋证据保全的过程中,公证机关会通知被拆迁人到场参与。
在完成物品清点与登记工作后,这些物品将被运送至指定场所,交由被执行人接收。
最后,强制执行腾空出来的房屋,将由裁决机关接手处理。
关于申请行政强制拆迁所需提交的资料,具体包括以下七项内容:
第一,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
第二,裁决调解记录以及裁决书;
第三,被拆迁人反对拆迁的理由陈述;
第四,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
第五,被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所有权证明或补偿资金证明文件;
第六,若被拆迁人拒绝接受补偿金,则需提交补偿资金的提存证明;
第七,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工人不按要求施工产生中毒责任在谁
[律师回复] 解析:
在劳动者因违规操作而引发事故并导致自身遭受伤害的情况下,若该伤害被判定为工伤范畴,那么劳动者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向用人单位索取全面的工伤福利待遇。
然而,劳动者因违反安全操作所导致的经济损失问题,用人单位有权依据劳动者的过错程度来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但具体的赔偿比例需视情况而定:
1.对于劳动者故意行为所致的损失,应由劳动者全额承担;
例如因情感困扰或情绪低落而故意毁损用人单位的产品、设备等;
2.劳动者如存在严重过失,则应承担约50%的损失;
即那些本可避免的失误,如因违规操作给用人单位带来经济损失、酒后上岗导致损失等,用人单位可要求劳动者承担约一半的损失;
3.对于劳动者一般过失或在正常工作中未表现出主观故意或严重过失的情况,所产生的任何经济损失,不论数额大小,都不应由劳动者承担。
例如,不应让无保管职责的销售人员承担盘点后的货物损失。
用人单位不得将经营风险转嫁至劳动者身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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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吊购销合同范本
居间服务合同答辩状范本要写1、被答辩人在本案中没有促成合同成立,依法不能收取费用。2、《房屋买卖合同》属于居间合同,被答辩人提供的报酬条款与《民法典》相冲突而无效。以居间服务合同替代商品房买卖合同,明显违反了我国法律相关规定。因此,被答辩人请求答辩人支付居间报酬,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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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租赁的店面拆迁赔偿多少
[律师回复] 解析:
门店拆除事故中租户应享有相应的补偿,具体的补偿标准和细则如下所述:
1.对于拥有合法商务用途证明以及营业执照的店铺房屋,应按照商铺的标准进行补偿,其中主要涵盖了补偿安置费用、停业损失等多项赔偿项目;
2.对于由住宅转变为非住宅用途的房屋,若所有者自行使用并持有营业执照,将获得相应的补偿,该补偿金额可能会超过普通住宅的补偿标准,但通常情况下不会达到商铺的补偿水平;
3.对于正在租赁期间的商铺或门面,如租赁合同中有明确的拆迁补偿条款,则应依照合同约定执行,反之则需依据法律法规进行补偿。
关于被拆迁人的权益,以下是几点重要的说明:
1.房屋拆迁过程中的知情权。
在征收补偿活动中,政府部门在信息获取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而被征收人则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
因此,政府部门在实施征收和补偿活动时,应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除非涉及到国家机密、受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否则都应该予以公开;
2.房屋拆迁过程中的参与权。
在房屋征收拆迁活动中,政府部门在做出行政决定之前,必须确保被征收人及其利益相关方的参与权得到保障。
《征收条例》规定了我国公众参与征收与补偿活动行政决策的主要途径,即通过参加听证会和对相关公告发表意见;
3.房屋拆迁过程中的申辩权。
在房屋拆迁活动中,政府部门应保障被征收人、利益相关方的申辩权。
政府部门在实施房屋拆迁时,实施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应当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
如果不听取意见就做出行政决定,就如同司法审判中未经法庭辩论程序就直接判决,显然存在着严重的不公。
因此,在政府部门做出对被征收人、利益相关方不利的行政决定之前,应当允许他们提出异议和反驳,听取他们的陈述和申辩。
政府部门听取被征收人和利益相关方的陈述和申辩一般应当记录在案,以便作为行政复议和司法审查的证据。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
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哺乳期妇女刑事强制措施是否合法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我国法律体系之下,处于哺乳期阶段的女性确实享有某些特定的法律保护权益。
依据现行法规中的明确规定,对于涉嫌犯罪的个人或被告,我们可以通过适用不同种类的强制性手段来进行打击和制裁。
这些手段涵盖了拘留、逮捕、羁押传唤、取保候审以及监视居住等多种方式。
然而,尽管如此,对于正值哺乳期的女性来说,在一般的法定情境下,她们将无法被直接采取拘留、逮捕等具有人身自由限制性质的强制性措施。
但是,如果经过评估,认为该哺乳期女性在取保候审期间不会对社会造成任何实质性的危害,那么我们就有可能对其实施取保候审的措施。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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