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1988年9月4日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条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另外,1994年12月14日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7条规定:“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由本人或所在企业持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生育医疗费。”据此,女职工流产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给予全额工资,发放生育津贴,报销医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