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被侵权人如果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而且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的,对于被侵权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侵权人应该赔偿其合理部分。营养费根据被侵权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 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具体数额的确定还需要考虑被侵权人自身的过错,如果被侵权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话,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和赔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