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认定雇员是否构成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方法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关于何为“过失”,何为“重大过失”,简言之,过失是对义务的违反,重大过失是对最低注意义务的违反。具体而言,过失是指非故意地造成行为人本应避免发生的损害,可区分为经意的过失和不经意的过失。重大过失是指违反普通人对损害发生的最低注意义务,意即损害之发生极易避免,一个普通人都能够注意到,如果连这种注意义务都未尽到,就构成重大过失。另外,从雇佣关系的特点及雇员致人损害责任承担的现代立法来看,雇主与雇员之间具有特定的人身关系,雇员在受雇期间执行雇主指派的工作可视作雇主行为的延伸,雇主承担替代赔偿责任是基于风险和收益相一致原则,雇佣活动的收益归属雇主,相应的风险和责任也应由雇主承担,只有当雇员的行为超出了雇佣活动正常的风险时才追究雇员的责任,但即使在此种情形下也不免除雇主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