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经常有网友咨询:根据约定,我们企业承担了外单位人员的差旅费,能否税前扣除?
对于这个问题,经过搜索发现各地税务局对此回答并不一致,有说可以税前扣除的,也有说不能税前扣除的:
1、外单位有偿提供劳务,合同约定了差旅费由本单位承担或报销,而自己企业承担或报销差旅费属于劳务费支付的一种形式。因此,企业应就承担或报销外单位人员的差旅费代扣代缴增值税,然后可以税前扣除。比如为律师报销办案差旅费,为注册会计师报销去外地子公司审计的差旅费等。
2、外单位人员提供无偿劳务,或虽是有偿劳务但是合同并未约定差旅费,而是企业志愿承担或报销了住宿、交通费的,可以视为业务招待费进行税前扣除。
3、只要是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合理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4、外单位人员的差旅费,不是本单位的支出,不能税前扣除。
由于本问题全国尚无具体规定,建议财务人员多与主管税务局沟通,多向主管税务局说明其发生的合理性,争取到税前扣除资格。当然,还有一种办法就是在报销外单位人员差旅费时,最好由本单位人员报销,摘要不要写的太清楚明白,企业自己能明白就行。后一种办法,是一种万不得已的办法,不做推荐,如有采用,风险自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