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刑诉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第一百一十八条同时要求,“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由此可见,我国刑诉法确立的是有限制的沉默权原则,强调供述的自愿性和非强制性,但明示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义务,并不主张其享有在沉默与陈述之间的选择权利。在有限沉默权的语境下,沉默与沉默权就成为两个概念,前者是不说话的状态,后者是一项权利制度,不说话不意味着行使了沉默权,行使沉默权也并不代表在刑事诉讼中不说话。公诉人必须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阐明,被告人在法庭上的沉默并不是行使沉默权的有效方式,也不意味着口供的丧失。根据修订后《刑诉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法庭沉默的直接后果只是部分或全部地放弃了辩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