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
一,如果乘客在开门时确实进行了详细的观察,由于不可预见的因素未能观察到,而发生了开车门致人重伤、死亡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就是意外,乘客不承担刑事责任。
第
二,但如果乘客没尽到观察义务,有过错,就有可能构成犯罪,从而承担刑事责任了或因为疏忽大意观察不仔细,那么开车门时发生意外导致他人死亡,则是过失致人死亡,若导致他人重伤,则可能构成过失致人重伤。
第
三,如果是司机停车位置不对,导致乘客开门撞死人,也有可能不承担刑事责任,因为过失犯罪时不存在共同犯罪的行为的。但是民事上可能会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