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 八 ) 》,并已于 2011 年 5 月 1 日 起施行。《刑法修正案(八)》[1]第四十九条规定在刑法第四百零八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四百零八条之一:“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以上是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量刑标准司法解释问题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