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凡实行计划生育的女职工生育时,分别按下列情况享受产假,用人单位又不让休产假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四)妊娠3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30天,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劳动者可先与用人单位协商、如协商不成,可直接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如劳动者符合休产假的法定条件:
(一)胎顺产者。
(三)多胞胎生育者,增加产假15天。根据《劳动法》,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其中产前休息15天(以预产期为准向前移15天,单产例外),产后休息75天。
(二)难产者,给予产假4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