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生效条件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7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载明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薄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薄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薄为准。”由此可以看出,不动产权属证书是登记机关颁发给权利人作为其享有权利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具有证据资格,不动产权属证书起到登记行为完成的证明作用,登记机关在完成不动产的登记事务后,将权属证书发放给权利人,表明登记机关已经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事实、法律,完成了相应的不动产物权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是证明承包人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凭证,具有证据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