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风险,这个词在我们生活中并不陌生,就是生产目的与劳动成果之间的不确定性,那么刑法中被害人自陷风险是什么意思呢?
自陷风险行为应当包含如下要素:
( 一) 依普通理性人之观念,该风险应具备社会相当性。如该风险现实发生可能性极其低微,以至于常人往往容易忽视,则不应视为被害人自陷风险。
( 二) 被害人在危害结果发生前已经意识到风险之存在。如果被害人对于风险并不知情,或者完全无从得知,则不构成自陷风险,譬如乘客不知出租车司机系醉酒驾驶而仍登车之情形。
( 三) 被害人对风险本身予以明示或可推知的默示认可。
( 四) 被害人对于危害结果发生持否定态度。
综上所述,所谓被害人自陷风险,是指该风险在具备社会相当性的情况下,被害人在危害结果发生前已意识到风险的存在,且是反对该结果的发生,只是对风险的发生以明示或可推定的默示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