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1.对于第二审人民发回重审的案件,上诉人预交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对一、二审人民的全部诉讼费用,由原审根据重审的处理结果,按照收取诉讼费的规定标准和办法,确定诉讼费用的负担,并在司法文书中予以注明。对于第二审人民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作出判决后,原先已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当事人再行上诉,应当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2.案件经一审判决后,原、被告都不服,都提起上诉,二审经过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第二审的诉讼费用应当由提起上诉的双方当事人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