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我是一名辩护律师,最近接了一个案子为一位非法拘禁罚的被告人辩护,请问你们一下非法拘禁罪成功辩护词的范文有什么?

帮助5人 10w+浏览 匿名 2017-05-02 四川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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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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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非法拘禁罪是严重侵犯人身自由权的犯罪,我国刑法也是给予了很重的处罚的。不少案件中,被告人都会选择专业律师来帮助自己辩护,这就需要律师写辩护词了。下面是我们为您提供的一篇范文:
    尊敬的法官:
    受被告人袁某的委托,本律师事务所指派本律师担任其涉嫌非法拘禁一案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本律师多次会见的被告人,了解其本人的供述和辩解,并前往南海区检察院和贵院查阅了本案的证据材料。今天,本律师参加了本案的庭审,对本案的证据材料发表了质证意见。现本律师就该案的事实及法律适用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袁某某没有非法拘禁受害人黎某的故意,也没有实施非法拘禁受害人黎某的的行为,指控被告人黎某构成非法拘禁罪的理据不足。
    (一),公诉方在起诉书中审查查明的事实不清。
    1、起诉书认定的事实中遗漏了受害人案发时酒后或醉酒驾驶的事实;
    在本案的三个被告人的供述中,三被告人均多次提到受害人黎某存在酒后驾驶导致交通事故的情况,这三个人在没有串供的情况下供述一致,因此可信性强。而黎某是否存在酒后驾驶,关系到本案受害人的是否存在过错、受害人酒后所作报案陈述的可信程度及了解本案起因经过等均相当重要。
    2、起诉书中遗漏了受害人黎某驾驶的摩托车碰到被告人黎某面包车后继续向前开逃逸的事实。
    这一事实有被告人黎某、孙新伟供述及证人雷日烽的证言(见刑事侦查卷P71倒数
    1、
    2、3行)可以证实。
    3、起诉书认定被告人黎某等三人强行将黎某和雷日烽带至官窑鸿苑宾馆与事实及证据不符。
    4、起诉书认定被告人黎某对黎某进行殴打与事实及证据不符。
    5、起诉书中关于“被告人孙新伟等人逼迫被害人黎某拿人民币10000元”的陈述不准确;
    6、起诉书中关于“被告人孙新伟等人在收到被害人黎某的堂兄黎任交来的4000元”的陈述不准确。
    (二)本案被告人黎某的行为不符合非法拘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所谓非法拘禁罪,就是指指以拘押、紧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其犯罪构成为:主观方面是故意(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并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目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行为,即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剥夺他人行动自由的行为。其中:
    A.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时一种持续行为:时间过短、瞬间性的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难以认定为非法拘禁罪;
    B.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即违反受害人意志的,非自愿的。
    一般来说,非法拘禁行为只有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如何判断是否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呢?在司法实践上,一般是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中第二条第
    (一)款中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规定,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的;
    2、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械具或者捆绑等恶劣手段,或者实施殴打、侮辱、虐待行为的;
    3、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4、非法拘禁,情节严重,导致被拘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非法拘禁3人次以上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7、其他非法拘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明确了非法拘禁罪的犯罪构成后,可以看出被告人黎某的行为是否符合上述犯罪构成要件:

    一、被告人黎某并没有非法拘禁被害人黎某的故意的。
    根据本案的事发经过来看,由于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害人黎某的摩托车撞花了被告人黎某的汽车后逃逸,被告人黎某阻止其逃逸后,目的只是要求被害人黎某赔偿其车辆损失。至于主张要求到官窑后再进行具体的协商赔偿,一方面,是因为事故发生后,被害人态度相当恶劣,担心其叫人来滋事。另一方,是想到官窑找一家维修店了解车辆损失情况,以便协商赔偿。更何况,自始至终,被告人黎某均有多次征询其意见是否需要报警。因此,被告人黎某并没有非法拘禁的故意。

    二、被告人黎某、孙新伟、杨延丽将被害人黎某、雷日烽带往官窑协商车辆赔偿行为不属于非法拘禁行为。
    从本案的证据来看,被害人黎某、雷日烽基本上是自愿与被告人黎某、孙新伟前往官窑协商车辆维修和车辆赔偿的。
    从本案的发生经过来看,由于被害人酒后驾驶并且存在事故后逃逸行为,所以即使被告人黎某有多次建议报警的情况下,被害人均是要求自行协商赔偿的(即私了)。因此,当被告人提出要求一起前往官窑修车及协商赔偿后,被害人黎某基本是同意的、自愿的,故这一行为不属于非法拘禁行为,更何况从案发当日下行4点多到官窑后5点,也只是短的几十分钟。这可从三个被告的供述还有证人雷日烽的证言相互印证来证实。因此,不存在被告人强行将被害人带往官窑的事实。

    三、被告人黎某自始至终均没有殴打过受害人黎某。
    这一事实有被害人黎某本人承认,也有其他两个被告的供述和证人证言证实。
    如此可见,被告人黎某带黎某前往官窑的行为不符合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
    (三)在官窑鸿苑宾馆405房中,被告人黎某也是受到“忽悠”等三名男子威胁的,不应当对“忽悠”等三名男子殴打勒索被告人黎某的非法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一、“忽悠”等三名男子并非是被告人黎某叫来或授意叫来的。
    到目前为止,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告人黎某叫来“忽悠”等三名男子协助协商赔偿事宜。

    二、被告人黎某与受害人黎某、雷日烽均是被诱骗进入405房的,被告人黎某并没有通过拘禁或殴打得到赔偿的意图。
    虽然,被告人黎某确实要求黎某、雷日烽到官窑进行协商修车和赔偿。但是,黎某事前并没有授意任何人在鸿苑宾馆开房,也没人和被告人说过要把被害人关起来协商赔偿。当经过鸿苑宾馆时,是被告人孙新伟称上房去坐下来慢慢谈的。当时,被告人黎某也没有预料到“忽悠”等人会殴打或勒索被害人的。即使刚上到405房时,被告人黎某也还有问被害人黎某是否需要报警的,因此,完全不存在非法拘禁的意图。

    三、被告人黎某在405房内是受到“忽悠”等三名男子的威胁的,“忽悠”等三名男子殴打并勒索受害人黎某是违背了被告人黎某的意愿的。
    根据被告人黎某的供述和证人雷日烽的证言可以相互印证。当黎某、黎某、雷日烽被诱骗进入了405房后,首先是黎某与黎某协商赔偿4000元,在协商过程中,“忽悠”等三名男子大声威胁被告人黎某不要出声,并把黎某强行拉开。然后,“忽悠”等三名男子就勒索被害人10000元,并殴打受害人黎某。因此,在这个过程中,被告人黎某也是受到了“忽悠”等三名男子的威胁的。而且,除了被告人黎某与受害人协商达成的赔偿4000元之外,被告人黎某是不认同“忽悠”等三名男子所提出的任何数额的。更没有对“忽悠”等三名男子提出的10000元有任何的附和行为。

    四、在鸿苑宾馆期间,被告人黎某不存在任何配合或附和“忽悠”等三名男子的任何违法行为。
    在鸿苑宾馆,当黎某、黎某、雷日烽被诱入405房间后,实际上双方均被“忽悠”等三人劫持了。“忽悠”强行拉开被告人黎某,阻止其双方当事人的正常协商。从整个过程中,“忽悠”等三名男子操纵了整个过程,实施了勒索、殴打、亲自打电话联系受害者家属、接头、收钱等行为。而黎某并没有实施、配合和附和上述行为。

    五、在鸿苑宾馆期间,被告人黎某多次阻止“忽悠”等三名男子殴打受害人黎某。
    在刚去鸿苑宾馆楼下时,被告人黎某就拦着“忽悠”等三名男子殴打被害人黎某。在上到405房后,黎某也有多次阻止“忽悠”等人的殴打。

    五、被告人黎某停留在405房或鸿苑宾馆大堂的行为,目的是为了保护受害人黎某,防止“忽悠”恣意殴打受害人黎某,而不能简单地理解为看管行为。
    不能简单地将被告人黎某停留在405房或鸿苑宾馆大堂的行为,理解为看管行为,而应当结合本人的动机、具体行为来认定。当被告人黎某看到自己与被害人黎某的正常协商被强行阻止,自己受到威胁。被害人黎某受到勒索与殴打。被告人黎某意识到被劫持了。他认为被害人黎某因为是和自己来协商赔偿的,有义务留下来关注事态发展,保障受害人黎某的人身安全。事实上,也正是因为被告人黎某在405房多次阻止“忽悠”等人的殴打,才使到受害人黎某没有受到严重的伤害。因此,不能把被告人黎某停留在现场的行为简单地理解成是看管行为。
    综上,由此可见,“忽悠”等三名男子殴打、拘禁、勒索受害人黎某的行为违背了被告人黎某的意思的,被告人在这期间也是受到了威胁,更没有对“忽悠”等人的行为进行参与、配合或附和。不属于“忽悠”等三名男子的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共犯。因为,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黎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拘禁罪。
    二、关于量刑意见。
    根据“两高三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第九条规定。作无罪辩护的案件,定罪辩论结束后,可以就量刑问题进行辩论,发表量刑建议或意见。因此,辩护人认为,即使判决被告人黎某非法拘禁罪罪名成立,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免除刑事处罚。理由:
    (一)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第四部分常见犯罪的量刑第
    (四)条非法拘禁罪之1(1):未造成伤害后果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6个月有期徒刑内确定量刑起点。就本案来说,由于被告人黎某实施殴打,没有造成伤害后果,因此,可以酌情在三个月拘役作为量刑起点。
    (二)本案被告人具有如下从轻或减轻的量刑情节:
    1、自首;
    2、坦白案情,配合司法机关查清案情;
    3、当庭自愿认罪的
    4、本案是因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赔偿过程中产生的,即争取合法权益而产生的;
    5、本案被告人黎某并没有殴打受害人黎某;
    6、没有前科,一直以来都是遵纪守法,诚实劳动的良好公民。
    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对于自首情节,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坦白案情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为争取合法权益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根据以上规定,结合本案被告人黎某的上述具体情况,以及被告人黎某因为车辆被撞,协商赔偿,因为其他犯罪分子的非法介入,十分无辜地被卷入了本刑事程序中,仅仅因为
    三、四个小时协商交通事故赔偿的过程,由于对这个过程中罪与非罪的界限的认识差异,被告人至今为止已经丧失了4个月又13天的人身自由。因此请求法庭对被告人黎某免予刑事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斟酌采纳。
    XX律师
    XX年XX月XX日
    全文
    13 2017-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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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合议庭:下面我为被告人辩护。总的辩护意见是:写出你的相关意见。结论是:指控罪名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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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辩护词范文
应当包括被告人的姓名,身份证号,地址,联系方式,辩护人姓名,辩护内容,事实和理由,辩护人签名,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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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立功表现的醉驾可否免于刑罚如何判断
[律师回复] 解析:
在醉酒驾驶之后即便存在立功表现,仍然无法获得完全豁免刑事处罚。
然而,获得免于刑事处罚的情况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具有立功表现者可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以下几种情况下,将不被追究刑事责任,即使已经开始进行调查或审理程序:
(1)所涉行为情节极为轻微且造成危害较小,未达到犯罪标准的;
(2)犯罪行为已经超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过特赦令而免除刑罚的;
(4)依据刑法规定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行为,但未告知司法机关或撤回告知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明确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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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缓刑成功辩护词范文是怎样的?
交通事故缓刑成功辩护词范文开篇首先要尊称审判长、审判员,然后表明自身身份,接受委托辩护,提出辩护意见,并说明具体理由,理由可以从案件实情进行分析,被告属于初犯,无意为之,时候主动救护伤员,报警自首等进行分析。最后辩护人签署名字和日期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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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成功后开具无犯罪证明流程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1.首先请您前往户口所居住地的社区委员会进行申请,社区委员会的相关负责人将为您提供详细的填写指导并在完成后加盖公章以及签名确认;
2.接下来,您需要向所在区域的公安机关报告此事,由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进行审核并在确认无误后进行签字及加盖公章;
3.最后,请您携带个人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户口簿,前往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进行最终的签字与盖章手续。
4.另外,您也可以选择直接携带上述个人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户口簿,前往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进行办理。
关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通常应当包含行政违法记录以及刑事犯罪记录两部分内容。
其中,行政违法犯罪记录主要涵盖了诸如行政拘留、收容教养、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违法行为的记录,而刑事犯罪记录则是指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等刑事犯罪行为的记录。
然而,对于诸如警告、罚款等轻微违法行为的记录,根据现行法规规定,暂时尚未纳入开具范围之内。
法律依据:
《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
第二条
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建立犯罪人员信息库
为加强对犯罪人员信息的有效管理,依托政法机关现有网络和资源,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分别建立有关记录信息库,并实现互联互通,待条件成熟后建立全国统一的犯罪信息库。
犯罪人员信息登记机关录入的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犯罪人员的基本情况、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名称、判决书编号、判决确定日期、罪名、所判处刑罚以及刑罚执行情况等。
(二)建立犯罪人员信息通报机制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生效的刑事裁判文书以及其他有关信息通报犯罪人员信息登记机关。
监狱、看守所应当及时将《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寄送被释放人员户籍所在地犯罪人员信息登记机关。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期满通知书》寄送被解除矫正人员户籍所在地犯罪人员信息登记机关。
国家机关基于办案需要,向犯罪人员信息登记机关查询有关犯罪信息,有关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三)规范犯罪人员信息查询机制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分别负责受理、审核和处理有关犯罪记录的查询申请。
上述机关在向社会提供犯罪信息查询服务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关于升学、入伍、就业等资格、条件的规定进行。
辩护律师为依法履行辩护职责,要求查询本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记录的,应当允许,涉及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被执法机关依法封存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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