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缓刑成功辩护词范文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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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交通事故缓刑成功辩护词范文开篇首先要尊称审判长、审判员,然后表明自身身份,接受委托辩护,提出辩护意见,并说明具体理由,理由可以从案件实情进行分析,被告属于初犯,无意为之,时候主动救护伤员,报警自首等进行分析。最后辩护人签署名字和日期即可。

交通事故缓刑成功辩护词范文是怎样的?

一、交通事故缓刑成功辩护词范文

审判长、审判员:

河北一公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家属的委托,指派我作为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霍某的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现根据事实,依照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本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霍某涉嫌交通肇事罪无异议,但认为被告人存在法定和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理由如下:

1、被告人霍某存在自首的情节,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案交通肇事发生后,被告人救护伤者并主动报警,尔后,又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因此,对于被告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2、被告人霍某有以下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首先,被告人霍某系初犯,平时表现良好,无违法犯罪前科,且被告人自领取驾驶执照至事故发生前,一贯遵守交通规定,从未发生过交通事故,此次交通事故纯属偶然的意外。

其次,霍某的家人已经对受害人家属进行了积极的民事赔偿,并取得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按照法律规定,肇事方给予受害方民事赔偿的,可以减轻对被告的处罚。

再次,本案中被告人无论是在以前的供述还是在今天的庭审中均有较好的悔罪表现,认罪态度积极,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其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可以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3、被告人符合适用缓刑条件,建议合议庭对其适用缓刑。

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的规定,并综合全案情节,被告人霍某涉嫌的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主观恶性不大,适用缓刑不存在危害社会的可能性,因此,建议合议庭对霍某适用缓刑。

以上几点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并希望予以采纳。

辩护人:刘辉

2012年8 月 26日

交通事故缓刑成功辩护词基本格式并不复杂,主要还是理由陈述和列举部分,要求必须符合事实,从起因到事故后被告处理事情的做法和态度等,不夸大不虚假,而且要合理合法,必要时可提供证据证明辩护理由的可取性,这样才能充分体现辩护意义,从而达到成功辩护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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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需要完成一个案例的题目,要求写一份缓刑辩护词,我之前没有写过,想求助一份缓刑辩护词范文先学习一下下!
[律师回复] 尊敬的法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25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上海市尚伟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程某亲友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的同意,指派我担任被告程某的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依法履行职责,承担辩护任务。
通过今天的公开开庭审理,以及前一阶段详细审阅案卷,会见被告和走访调查。辩护人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结合本案的事实和法律规定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 这起盗窃案是发生在员工和单位之间的盗窃。被告程某原来是该受害单位上海某有限公司的员工,自1995年至2016年11月,被告一直在该单位工作,并且还担任该司销售部长。受害单位曾经还答应根据被告的销售业绩为其奖励一部轿车,本案被盗车辆也正是被告在工作期间一直自行驾驶使用的车辆。另被告在离职时受害单位既没有为其办理社会养老保险,也没有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给予其一定的经济补偿。所以,本案的发生和其他一般盗窃案件有着截然不同的起因。被告的想法是通过此举要回单位应该给他的补偿,其主观恶性程度相对来说是非常轻微的。
二. 本案是一起巧合的盗窃行为,犯罪情节轻微。被告之所以能够站在被告席上,主要是因为被盗车辆原来就是他自己使用的车辆,他有该车的钥匙。2016年7月28日晚,当他酒后在自家门口的超市看到公司这辆“普桑沪A—H0515”车停在外面的时候,由于对车况非常熟悉,所以就一时冲动拿起随身携带的该车钥匙在未征得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车开走。被告的这种盗窃行为应该属于一种巧合行为。如果被告没有看到本案的被盗车辆,并且没有携带该车的钥匙,那么他也不会敲锁砸门把车开走,这起盗窃案也就不会发生。所以,本案和其他敲锁砸门、入室盗窃等行为相比,其犯罪行为明显情节轻微,没有任何恶劣的手段。
三. 被盗车辆的实际价值比评估价值要底。被盗车辆的价值已经过上海市浦东新区价认证中心进行价格认证,对此认定,价格中心也出具了情况说明,说明已经无法客观、公正、科学地判断该车的综合成新率。作为受害单位,他们对车辆的状况和折旧情况应当具有更大的发言权。根据受害单位的资产折旧计算,该车已经纳入报废计划中,其净值已经被受害单位确定为8086元。因此,辩护人在此特请求法庭充分考虑本案的特殊情况,对认证价格和受害单位自己确认的价格进行综合考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参考本市的实际经济发展水平,确认被告犯罪情节的危害程度。
四. 被告盗窃的车辆已经被追回,没有给单位造成实际损失。被告程某盗窃的车辆在案发后已经归还其原来单位,并且为车辆重新修理也花费了数千元。虽然被告的行为具有主观上具有一定一时冲动的过错,行为上也具有顺手牵羊式的盗窃行为,但是本案所涉被盗财物均已归还受害单位,没有给受害人和社会造成经济损失,所以请求法庭对被告人犯罪的危害后果予以充分考虑。
五. 被告到案发后坦白交代所犯罪行,认罪态度积极。被告从驾车违章到接受处理,均采用自己的真实姓名。到案后被告在列次的笔录中均对自己的行为作了如实的陈述,坦白交代了自己的盗窃行为,并且全力配合警方追回被盗车辆。被告在笔录中也多次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悔恨不已,这充分说明被告的认罪态度积极,不致再有盗窃或其他危害社会的可能。
六. 被告本人的家庭责任重大,不会有再次危害社会的可能。被告的家庭有很多特殊困难。被告和其女儿住在上海,妻子在江西工作,两地分居;被告女儿一直由被告抚养照顾,明年即将参加高考,另被告还有一双八十岁以上的老人需要照顾。如此多的家庭责任已经让被告深感负担重大,已经超过不惑之年的被告也多次和辩护人表示,这次如果不是一时糊涂,自己怎么也不会走到今天这一步。可见,被告为了承担起沉重的家庭责任,构建和谐家庭,也不会再有危害社会的可能。
综上所述,被告人程某由于离职时候没有得到单位的补偿,后偶然在自家门口碰到工作期间自己使用的轿车,一时冲动用仍然在自己身边的车钥匙将车开走,其行为虽然构成了盗窃罪,但是结合本案件的发生背景、被盗车辆的实际价值、没有实际损害的后果、以及被告人本身的一贯表现、悔罪态度和其特殊的家庭状况,结合公诉机关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的处理意见,辩护人强烈建议法庭在考虑上述的实际情况下,对被告人程显伟从轻判处,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适用缓刑。辩护人也希望人民法院的判决能够实事求是,真正体现法治精神,并符合国家构建和谐社会的政策理念。辩护人、被告及其家属深表感谢!
这是一篇缓刑辩护词范文仅供参考,具体的辩护词还得按具体案件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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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近亲属委托,指派我作为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出庭参加诉讼,现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发表以下法律意见,请合议庭予以考虑。 一、关于罪 辩护人认为,就本案现有证据形成的法律事实,不能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就本案而言,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罪,至少应当同时具备两点:一是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二是为他人谋取利益。而在本案中,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非法收受了他人的财物,也不能证明被告人为他人谋取了利益。 1、首先,被告人没有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书指控被告人收受的财物是君临天厦的房产及其配套设施。而这套房产的所有书面资料都可以证明房产的所有权人是赵某,而不是王某。从法律上,房产的所有权是以登记而不是以实际占有或者使用为标准的,所以被告人不是该房产的所有权人,也就不存在收受该财物的事实。 退一步讲,即使该房产是以赵某的名义登记,而实际上是被告人享有,公诉机关也没有证据证明该房产是被告人非法收受的。从本案证据上,即没有行贿人的指证,也没有人的供述,房屋是以什么方式成为被告人所有无法得到确切的认定。从整体来看,被告人与李某关系很好,很有可能是情人关系(张某、崔某供述),甚至人们认为他们之间是特别好的情人关系(张某供述)。在这种情况下,在李某有相当的经济能力的情况下,两人之间互赠财物(王某也经常给李某财物),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法律上是完全允许的(纪律上另当别论),不属于非法收受。 2、被告人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 辩护人认为,从广义来讲,交流创造利益,而利益推动交流。人与人之间的交往也是一种交流,所以利益的存在是一种自然。如果几个人,尤其是几个朋友之间在交往的过程中互相给对方带来一定的利益,那非但不违反法律规定,相反还是有积极意义的。所以辩护人认为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应当是指为他人谋取不正当的、否定性的利益。而本案中,没有确切的证据证明被告人为李某谋取了不正当的利益。 书指控被告人为李某谋取的第二项利益是被告人找公安局交涉为李某平息欠款事宜。从案卷材料可知,当时因为经济纠纷,有人纠结带性质的人员,每天在东方之珠在酒店闹事,致使酒店无常营业。辩护人认为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协调各方面力量对此进行处理并最终给予平息是对良好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的维护,是有积极意义的事情,并不是给李某谋取刑法意义上的“利益”。 书指控被告人为李某谋取的第三项利益是被告人为商业银行南环支行拉存款。很显然,被告人帮忙拉存款、以及打电话请求存款单位“少动这笔款”是为了银行或者说是为了张某的利益,而不是为了李某的利益。同时,拉存款在银行界是经营需要,各行都有存款任务,都需要动员各方面力量去拉存款也是一个客观存在的事实,所以这一利益也不是刑法意义上的不正当的利益。当然,该笔存款后来被李某以犯罪的手段占有使用,但并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对此明知,且拉存款就是为了给李某实现犯罪目的。所以被告人在主观上并没有过错。 书指控被告人为李某谋取的第四项利益是帮助李某、崔某逃避处罚。这一点,将在以下观点中具体阐明。 二、关于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被告人是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一点没有疑义。这里,如果认定被告人构成本罪,必须要有足够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有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的客观行为,有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主观愿望。本案中,公诉机关并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本罪。 田某的证言可以说明被告人可能存在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的行为,但这仅仅是可能,再没有其他任何证据能够印证田某的证言。在这种情况下,该证言属于单独证据,即使是采取“相对证据说”进行证据认定的民事诉讼也不能对该证言作出认定,更不要说采取“绝对证据说”的刑事诉讼。所以没有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实施了 “通风报信、提供便利”的犯罪行为。 被告人在主观上并不知道、至少也是并不一定知道李某、崔某、张某等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因此,被告人实施的一系列包括对有关举报进行立案侦查、调查取证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客观上,被告人实施的上述行为可能会减轻某些人的罪责,但被告人的本意只是要追究犯罪,不能说为了追究犯罪,而该追究造成了他人责任的减轻就认为是为了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 辩护人认为,在刑事诉讼中,首先适用的是 “无罪推定”的原则。在这一原则下,如果要认定被告人有罪,必须要有确切和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具备适当的主体资格要求、有主观过错,实施了相关的行为并且其行为侵犯了相应的客体和应当受到刑罚处罚。而要得到这些证据必须依照法定程序、采取合法的方式取得;在认定这些证据时,要求必须是不存在任何合理怀疑、绝对可信赖的;所有这些证据必须形成完整的链条,通过这一证据链条能够得出一个完整的结论,这一结论必须是唯一的、没有其他任何可能存在的。而且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如果在运用证据上产生怀疑时,应当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进行认定;如果在认定事实上产生歧义时,应当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作出解释;如果在适用法律上产生困难时,应当从有利于被告人的方向进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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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成员:
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 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其辩护人,经过会见被告人、约见证人、庭审、质证,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所指控被告人 所涉嫌的罪名,存在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情况,理由如下:
一、本案关于被告人 有罪的几个主要证据均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
1、关于 公安局 分局交通支队出具的第 号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如下问题:

一、关于交通事故基本事实部分:

二、交通事故形成的原因分析错误:

三、适用法律错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5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逃逸是交通事故发生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2、关于证人证言真实性存在如下问题:
3、关于 公安局 分局法医检验鉴定所出具的尸体检验鉴定书,存在如下问题:
首先,
其次,
二、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驾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1、从主观方面看:被告人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
2、从客观方面看:被告人客观上无违法行为
3、从因果关系方面看: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害人死亡系被告人驾车拖带所致
根据我国《刑法》133条规定,交通肇事罪系过失犯罪,结果犯罪。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驾车辆与受害人接触致死的结果。也就是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必须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三、本案的其他主要情节
1、 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主动报案
2、 被告人表现一惯良好,无违法违纪行为
3、 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积极对受害人家属进行民事赔偿
以上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结合本案证据及具体情节,查明舍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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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前段时间听信他同事的话买了一份保险,可是对方涉嫌保险诈骗,保险诈骗无罪的辩护词怎么写?
[律师回复] 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邹某近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为更好的履行辩护职责,我们认真分析了本案的全部案卷材料,多次会见被告人,并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取证,特别是通过两次庭审调查,我们对本案案情有了全面的了解,现依据有关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我们总的观点是: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能成立,本案被告人邹某不构成贪污罪,请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作出无罪判决。
主要理由有二:

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某利用职务便利,于1998年4月28日采取隐瞒公司收入、截留单位公款的手段,将其为丈夫投保个人养老还本保险的保险费62500元非法占为己有而构成贪污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疑罪从无”的原则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从犯罪证据学的角度说,认定犯罪事实成立需要充分的确凿的证据,也就是必须作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有证据应当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并且所有证据应当具有一致性,即从这些证据得出的结论应当是唯一的、确定无疑的结论,并排除其他一切可能。如果这些证据不能排除合理的怀疑,不能得出确定无疑的结论,那么就不能依据这些证据认定犯罪事实成立。结合本案法庭调查质证的证据,我们可以作以下的分析和归纳:

首先,从公诉人所举被告人涉嫌犯罪的大量证人证言和书证来看,许多证据是矛盾的,而且许多证据本身也存有疑点,从这些证据不能必然得出被告人犯有贪污罪的结论。

一,公诉人所举的下列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邹某已经向长清县人寿保险公司交纳了62500元的保费,保险合同合法有效:
1、证人郝兴山证明,被告人邹某已将保费62500元交保险公司;
2、保险单正本、收据原件证实保险合同真实有效,保费已交保险公司;
3、长清县人寿保险公司证明,保单合法有效,收据真实;
4、保险合同条款证实保险合同成立生效;
5、证人周毅、王颖证实,保险公司财务科收到保户交纳的保费以后,在客户收据联并不加盖现金收讫章,被告人的收据具有证明保费已交付财务科的证明效力。

二,部分证据不能排除被告人邹某向保险公司交纳保费后,其他人截留保费、销毁有关单证的可能性。
1、证人武勇证实,当时长清县保险公司管理很不规范,业务都是按老传统办理的,未按照上级下发的文件规定办理;
2、证人王营建证实,被告人当时确实向他反映过单位空白单证管理混乱的问题,公司分家时确实看到业务单证遍地都是的情况;
3、证人陈成新证实,当时的业务是按老传统办理的,未按照上级下发的文件办理;
4、长清县人民法院技术鉴定书证明,被告人邹某在保险公司财务室门口垃圾堆旁拣到的被撕毁的业务单证碎片,确系长清县人寿保险公司已办理的业务单证;
5、长清县人寿保险公司自己证明,其办理的业务单证有在办公室内遗失的现象,既然保险公司内部管理混乱办理保险业务违反上级规定,又确实存在业务单证被毁损、遗失的情况,又怎能排除被告人邹某该笔业务档案被销毁、遗失的可能性呢?

三、公诉人提供的证实被告人未向保险公司交纳保费的有关证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从逻辑角度看,不能得出必然的、唯一的结论。
1、证人证实被告人未向公司交付保费的证言均系间接证据、传闻证据。其证词大都是“未听说过”、“未见到过”、“不知道有此事”等等,其主观的否定性的陈述不能证实被告人客观上未交付保费;
2、有关保险公司业务统计表、工资发放表及被告人工资单等书证材料证实被告人当月没有业务提成,但这并不能反向推导出被告人必然未交的结论。因为如前所述,不排除别人私吞保费、销毁单证的可能性。若其他人暗中作了手脚,有关统计与工资发放表当然反映不出来;
3、证人刘毅、李淑燕系直接利害关系人,在本案与被告人是一对一的,其否认被告人已交纳保费的证言与被告人陈述相矛盾,不宜采信;
4、有关证人证实被告人未要求提成和奖金的证言是不真实的,与被告人提供的证据相矛盾。
上述证据矛盾重重,无法从中推出一个确定的结论。公诉人据此指控被告人犯贪污罪缺乏确实、充分的证据,仅凭主观怀疑、臆断,其观点是根本站不住脚的。

其次,从辩护人提交的证据看,
1、被告人办理的该笔业务与以往办理的保险业务都是同一方式,被告人是按照上级单位下发的业务程序办理的,符合有关规定,应当视为被告人已经交纳保费;
2、保险公司内部规定文件,规定了办理业务的流程,是先交钱后编号,与被告人所述办理此笔业务的事实相符合;
3、辩护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调取的能够证实被告人已经交纳此笔保费的长清县人寿保险公司重要空白单证交接书竟然“丢失”!(证人陈成新证实,确实有而且是他亲自监交的)如此关键的证据在如此关键的时候竟然“丢失”了,实在令人怀疑!是真正丢失了还是不便出示,我们不得而知。既然如此重要的交接书都弄丢了,还有什么弄不丢的呢?我们有充分的理由怀疑被告人的该笔业务档案也有被“弄丢”的可能;
4、从被告人所拣到的被撕毁的业务单证碎片来看,长清县人寿保险公司确实存在销毁或遗失已办理的业务单证的情况;
5、从事实看,被告人离开保险公司后,保险公司一直未向其要求清理空白单证,这从反面证实保险公司事实上已经承认被告人交纳了保费,手中不再有空白单证。
综合以上的证据分析,我们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邹某利用职务便利,于1998年4月28日采取隐瞒公司收入、截留单位公款的手段,将其为丈夫投保个人养老还本保险的保险费62500元非法占为己有构成贪污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相关证据互相矛盾,疑点重重,不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认定有罪所要求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规定,故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二、本案应归属于民事法律调整范围,而不属于刑法所调整。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这62500元的保费的所有权是否已经转移至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法》第13条的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同样地,结合“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98版养老金还本保险条款第三条:“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责任开始的日期为本合同的生效日”,从以上条款我们可以明显地看出,被告人同保险公司签订的这份合同即使成立,也是附生效条件的,即只有被告人交纳了保费以后才生效,从本案来看,不论是保险公司,还是公诉人,都在竭力证实并向法庭出示了大量证据,证实被告人已收取了自己投保的保费,但根本没有向公司交纳这62500元的保费。
在保险合同中,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和保险人责任的开始,是三个不同的概念。通常情况下,保险合同成立,也即开始生效,保险人开始负保险责任。但是,如果对保险合同何时生效,保险人何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法律有明确规定或合同有特别规定的,则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特别约定。本案中投保人同保险人约定合同生效日期是保险公司收取了投保人的保费之时,同时也是为保险人责任的开始。在这里,还有一个合同履行的概念,所谓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全面适当实际地完成各自承担的合同义务,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的过程。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的义务是按约定交纳保费,保险人的义务是承担保险责任。但合同何时履行、如何履行,则取决于双方当事人,对于投保人,保费交付至保险公司则为履行,否则,合同未履行。如投保人两年内未交纳保费,根据《保险法》第58条之规定,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在本案中如果被告人未交纳保费,合同自始未履行,如果说被告人交纳了保费则须以保险公司的财会部门收到,并且入帐时起,才始为交付,保费的所有权才真正转移,如果没有保险公司财会部门的真实收费凭证,保费的所有权并未转移,这就是投保人同保险人合二为一时,保费交付的转移点,也是这份62500元保费所有权转移的临界点。否则,一个人左口袋的钞票掏到左口袋中,你总不能说这就是贪污吧,那么贪污的是谁的钱呢?总不能说自己贪污自己的钱吧。被告人邹某现在只是在保险单上写了6万余元,就认定为贪污,那么邹某如果写上62万元,620万元也叫贪污吗?那么,保险责任到期时,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该去保险公司领取多少钱呢?如果认为签定了合法有效的合同就已视为合同履行的话,那么甭说有一个中保人寿,就是有一百个中保人寿也支付不起如此贪污犯所投的人身保险吧。无效的民事行为不可能受法律保护也不可能带来合法利益。同样的,任何一个犯罪行为不可能因此而产生合法的利益,这是惩罚犯罪最根本的目的,也是正确理解本案中如果自己同自己所代理的保险公司签订合同时,只有将保费真正交至财会部门,保险合同才开始生效、保险责任才开始的关键所在。《保险法》赋予了保险公司在合同未履行的情况下有拒绝支付保险金的权利,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不行使却要求刑侦机关来侦察,真是无稽之谈。本案中,邹某同保险公司的合同纠纷问题应属于民事法庭审理。交与未交,均为民事法庭的法官来判断,而不应由刑事法庭来审理。交了保险金,将来受益人或被保险人是否可以领到保险金,领到多少保险金,双方的合同是否有效,均应由民事法庭审理。如果未向财会部门交纳保费,即使合同签定了也未履行,因为所谓的保费只是一个空的。既然如此,何来的犯罪客体呢?更何来的贪污犯罪呢?更何况《保险法》第59条明确规定:“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因此,人身保险合同不存在要求投保人继续履行的问题。
综上所述,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民事案件,但是错误地启动了刑事诉讼程序,辩护人恳请合议庭严格适用法律,查清客观事实,宣告被告人无罪。
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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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无罪辩护词范文
标题写明:刑事无罪辩护词。写明本人经受某人的某某的委托,接受委托后进行了阅卷,会见了被告人,然后写明陈述理由和证据最后写明申诉人的姓名,该咋生效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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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一个朋友因涉嫌玩忽职守被检察院给起诉了,现在需要做无罪辩护,请问下玩忽职守无罪辩护词范文怎样的,想要参考下?
[律师回复] 刑事辩护词格式是:
1、首部。首行要写明标题。
2、正文。在具体制作法庭辩护词时,分两段。
(1)向法庭说明出庭行使辩护权的根据。第二,向法庭讲明辩护发言的根据。第三,简要但明确地概述辩护人对案件的基本看法。
(2)从控诉方对犯罪事实的认定方面来辩护。第二,从法律适用方面进行辩护。第三,从情理方面进行辩护。
前言:主要有三项内容:一是申明辩护人的合法地位;二是讲辩护人在出庭前进行了哪些工作;三是讲辩护人对全案的基本看法。
辩护理由:是辩护词的核心内容。是辩护人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所要阐明的主旨,应该从被告人的行为事实出发,对照有关的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应该予以减轻甚至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意见和根据。因此,通常是要围绕是否构成犯罪、属于何种罪名、有列轻的法定条件,以及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问题上展开辩论和论述。
结束语:是对辩护词的归纳和小结,一船讲两个内容:一是辩护词的中心观点;二是向法庭提出对被告人的处理建议。
辩护人:某某某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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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家里的一个亲戚和同学之间有点儿矛盾,就开始伙同人一起聚众斗殴,聚众斗殴无罪 辩护词怎么写
[律师回复]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但书13条的无罪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以《刑法》总则但书13条做无罪辩护,必须结合《刑法》分则个罪的特点进行。
对于因民事纠纷、邻里纠纷、婚姻家庭等民间矛盾引起的互相斗殴、结伙械斗,如果后果不严重的,可以做但书13条的无罪辩护。
这种辩护强调两点。
其一是聚众斗殴的原因,是民间矛盾;原因之后的报复行为虽然符合斗殴的犯罪构成,但情节上毕竟不等同于其他非民间矛盾引起的报复行为,即“情节显著轻微”;
其二是聚众斗殴的后果,不严重,即“危害不大”。
二、轻微打架行为的――犯罪性质的无罪辩护
1、聚众斗殴罪的追诉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36条规定:“组织、策划、指挥或者积极参加聚众斗殴的,应予立案追诉。”
因此,只要是聚众斗殴中的首要分子或者积极参加者并且不符合《刑法》13条但书的,即可追究其刑事责任,不以致人轻微伤、轻伤为要件。
2、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分
轻微的打架行为,有可能是故意伤害行为,但故意伤害行为只有致人轻伤以上才涉嫌犯罪。
如果分析聚众斗殴罪指控的证据,发现犯罪性质更符合故意伤害罪特征的、并且被告人未致被害人轻伤以上的,可以做犯罪性质的无罪辩护。
区分的关键是,故意伤害罪的特征是单纯的、单方的伤害行为;而聚众斗殴罪无论是“聚众斗”还是“聚众殴”,被告人都有“互殴”的故意。
3、与寻衅滋事罪的区分。
轻微的打架行为,也有可能是寻衅滋事行为,但寻衅滋事行为如果不持械又未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只有致人轻微伤以上才涉嫌犯罪。
如果分析聚众斗殴罪指控的证据,发现犯罪性质更符合寻衅滋事罪特征的、并且被告人未致被害人轻微伤以上的,可以做犯罪性质的无罪辩护。
区分的关键是,寻衅滋事罪的特征是“无事生非”,而聚众斗殴罪的双方往往在行为前存在一定“矛盾”,也就因为这种矛盾,才发生了有一定预谋的聚众斗殴行为。
三、一般参加者的无罪辩护
聚众斗殴罪只追究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的刑事责任,如果如果分析聚众斗殴罪指控的证据,发现被告人是一般参加者的,可以做相应的无罪辩护。
情节上辩护的关键,是被告人在聚众斗殴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与首要分子的区分很容易,只要不是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即可;与积极参加者的区分是难点,尤其是与积极参加者中的从犯区分更是难上加难――这要充分考虑“事有始终、物有本末”,把握案件的全程始终、把握被告人与犯罪工具的本末。
证据上辩护的关键,是全面、细致审查、判断、运用全案证据间的印证与矛盾关系――十几遍甚至二十遍研究卷宗证据、反复通过会见被告人考查案件细节都是重要的案头工作。
四、没有聚众行为的无罪辩护
1、一方只有一人的――当然的非聚众斗殴罪
如果斗殴双方,一方为四人以上(辽宁省的规定,聚众斗殴双方人数达到五人以上的,才予以追诉)、构成聚众斗殴罪;而另一方只有一人,这一人无论有无互殴故意,因不存在聚众行为,未涉嫌聚众斗殴罪,司法实践中也不会对其有聚众斗殴罪的指控。
2、一方有两人以上、但没有聚众行为的――有难度的无罪辩护
如果斗殴双方,一方为三人以上、构成聚众斗殴罪;另一方为二人,若二人没有聚众行为的,虽有互殴故意,也可以做无罪辩护,但很有难度――如何证明此二人没有聚众?
需要全面、细致审查、判断、运用全案证据间的印证与矛盾关系,分析二人之间的具体意思联络,尤其是具体的言语表达、工具的运用等等。
五、没有互殴直接故意的无罪辩护
不可否认的是,现实生活是错综的、现实生活中的人是复杂的;如果被告人一方本无互殴故意,但是对方被告人出于各种原因诬告陷害的,也可能使正当防卫的一方成为聚众斗殴罪的被告人。
是防卫行为,还是聚众斗殴行为,只有以全案证据为根据、把握案件始终、细节、证据的本末进行综合判断。
你好,我朋友最近因为犯法,被拘留了,我们对这方面不是很懂很是担心他,请问刑事辩护词的字号要求,举一些范文
[律师回复] 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成员:
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 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其辩护人,经过会见被告人、约见证人、庭审、质证,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所指控被告人 所涉嫌的罪名,存在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情况,理由如下:
一、本案关于被告人 有罪的几个主要证据均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
1、关于 公安局 分局交通支队出具的第 号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如下问题:

一、关于交通事故基本事实部分:

二、交通事故形成的原因分析错误:

三、适用法律错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5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逃逸是交通事故发生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2、关于证人证言真实性存在如下问题:
3、关于 公安局 分局法医检验鉴定所出具的尸体检验鉴定书,存在如下问题:
首先,
其次,
二、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驾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1、从主观方面看:被告人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
2、从客观方面看:被告人客观上无违法行为
3、从因果关系方面看: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害人死亡系被告人驾车拖带所致
根据我国《刑法》133条规定,交通肇事罪系过失犯罪,结果犯罪。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驾车辆与受害人接触致死的结果。也就是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必须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三、本案的其他主要情节
1、 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主动报案
2、 被告人表现一惯良好,无违法违纪行为
3、 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积极对受害人家属进行民事赔偿
以上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结合本案证据及具体情节,查明舍取。
辩护人: 律师事务所
律师:
年 月 日
我本人种了一大块林木,但是老是发现东西被人给砍,最后逮住了罪魁祸首,已经开庭处理了,那滥伐林木罪二审辩护词范文,我不知道怎么写?
[律师回复] 辩 护 词


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某某事务所指派我作为陈某某的辩护人参加诉讼,经过阅卷,会见当事人,必要的调查和取证,并和承办法官进行了必要的沟通之后,发表辩护词如下:
一、本案应该确定为单位犯罪,被告主体应该是单位。
其主要理由如下:
(一)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滥伐林木罪”里,已经规定单位可以构成此罪。

(二)依据司法解释,排除以下情形的非单位犯罪,余下的皆为单位犯罪:【不以单位犯罪论处】“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 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之盗用单位名义】“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本案不在其列,故应该确定为单位犯罪,以个人犯罪进行审理和处罚是适用法律错误。
二 、 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的处罚标准不一样,单位犯罪的被处罚标准设定较高。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都针对自然人与单位不同的犯罪主体确定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因此,本案对于犯罪主体的正确认定,一方面是严格遵守法律的应然态势,另一方面对于被告人的处罚具有现实意义。
三 、 本案鉴定人不出庭接受质询有违法律的规定。
根据本案的判决情况来看,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是海南省林业公安局技术鉴定中心出具的“调查评估报告”及补充说明,而该文书内容具有重大瑕疵:
(1)和法庭认定的其他证据既不能相互印证,却存有众多的相互矛盾之处。
(2)被告人和辩护人对于此报告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具有严重的质疑。

(3)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这样的“鉴定结论”鉴定人应该出庭接受询问。
可是一审法庭却违背上述规定,没有传鉴定人出庭,是为程序上的严重过错,并且有可能产生认定事实错误的后果,
四 被告人的行为应该得到宽容和谅解。
从本案已经查明的事实来看,被告人起初套种珍贵树木的种植方法不科学、不可行。如果坚持这样栽种,最后的结果恐怕是会造成严重的亏损甚至破产。于是,在专家的指导下开始使用平台种植和间苗除草的办法种植,其虽然也许会伤害的一些林木,但情势所迫,犹可原谅。
五、 被告人的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具有刑事可罚性。
(1)一个屡遭破坏的、已经没有经营价值的林地,上手两位承办人由于丧失了信心,请求把其改为经济林进行种植,并且已经获得了政府批准,被告人将其改造为种植珍贵树种的林地,符合规定,此举在程序上合法。
(2)一个成功的珍贵树种林地,它所产生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比之于一个半死不活的公益林,不知道要好上多少倍,此举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其行为不是刑法范畴的应受处罚性。
六 、一审法院错误地免除了公诉机关的证明义务,将证明责任加在被告一方的判决违法。
判决书第15页第6行:“被告人陈某某承包的林地虽曾经被砍伐,但被告人及辩护人均无法证实曾被砍伐的林地在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毁林地内,因此”·····判决书完全的采纳了公诉机关的意见,采纳了“调查评估报告”认定的全部事实。
(1)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诉机关证明犯罪的证据标准应该达到: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一切合理怀疑。
(2)举证责任在公诉机关,而不是在被告人。
七、 对污点证人的证言应该提高警惕,防止他们为了洗清自己而转嫁危机。
从本案来看,作为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之一,即证明被告人砍伐林木的证言,主要来源于被告人雇佣的挖机司机等前期“参与毁林的人员”。据悉这些个人员一开始是被作为嫌疑人传讯的,并且侦查人员的询问方法有些问题,最后获得的证据缺乏客观性。
八 、现场勘察没有提取到一些“必有得,无法毁灭的”实物证据,使得毁林事实是否存在出现严重的质疑。
砍伐林木不是连根拔掉,就是从根部锯掉。而无论“连根拔掉”还是“根部锯掉”,那么主要证据“根”是必不可少的。那么,本案的“根”在哪里?我们讲究命案侦破必须“活要见人死要见尸”,毁林案是不是也需要提取必要的证物?而现在是被毁的林木“活不见树死不见根”,甚至连“灰”都提取不到,毁林的事实是否存在,辩护人对此存在严重的质疑。
九 被告人面对“从宽处理”的缓刑结果不依不饶,花费用到北京请律师的行为是不是最好的无罪证据?
根据辩护人的经验,如果此案的被告人实施了毁坏林木的行为,这么大的面积,这么大的株数,判缓刑真是非常的便宜他了。然而本案判决以后,被告人情绪激动,托人在北京请到本律师,坚称自己被冤枉了,首先在辩护人这里形成了“自由心证”并“内心确信”被告人是无辜的,故辩护人辩护的时候并没有出现任何的心理障碍。
十 、最后结论。
鉴于此,辩护人在起草的上诉状的基础上,并综合上诉后了解到的其他情形,对本案一审判决得出以下结论:
一审法院没有把案件涉及的主要事实查明,案件各种证据相互矛盾,而这种矛盾又没有排除,出现了没有排除的合理怀疑,判决达不到刑事诉讼所要求的证据标准。因此上诉人希望二审法院能够以疑罪从无的原则宣布上诉人无罪。
此致
以上就是滥伐林木罪二审辩护词范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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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自己的身份,陈述事实,原因,和想法。一审判决认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与符相勾结,采取虚报工程款、隐瞒已支付工程款的方法,实施了合同诈骗的犯罪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首先,一审判决认定的什么事是判的不合情况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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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朋友前段时间出门的时候开车撞死了人,对方的家属起诉到法院,刑事案件辩护词格式是什么
[律师回复] 关于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案由)一案的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1款的规定,我接受__________(主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姓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案由)一案的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为他进行辩护。
在此之前,我研究了_______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的起诉书,查阅了卷宗材料,会见了犯罪嫌疑人,走访了有关证人,并且对现场进行了勘察,获得充分的事实材料和证据。
我认为起诉书在认定事实上有重大出入(或者事实不清、定性不当等)。理由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综上所述
我认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____条第____款之规定,请求检察机关对本案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不予起诉(或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宣告无罪或免除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
辩护人:_________
二、法庭辩论的方式与技巧
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应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
(一)控诉方指控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二)控诉方或辩护方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属于下述情况,依据法律应当认定被告人无罪的:
1、被告人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2、被告人行为系合法行为;
3、被告人没有实施控诉方指控的犯罪行为;
(三)其它依法认定被告人无罪的情况。
为被告人做有罪辩护,应着重从案件定性和对被告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方面进行。
在庭审过程中发现审判程序违法,律师应当向法庭指出并要求予以纠正。
辩护技巧:
1、有针对性,要针对指控的主要证据进行辩驳。
2、在法庭调查时埋下伏笔,到法庭辩护时引爆炸弹。
3、抓住公诉人的错误逻辑,适当引导,带他到阴沟里,并由此用他自己的理论导出无罪或罪轻的结论。
4、适当时机的“退一步讲”。
5、善于“察言观色”,要懂法官的表情,适当时加重解释,或一言带过。
6、不要制作完整的“辩护词”,但要有完整的辩护提纲,法庭辩论要随机应变,看辩护词“照本宣科”式辩论不足取。
7、抓住第二轮辩护,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有重点,不要纠缠细枝末节。
以上就是关于刑事案件辩护词格式和范文等内容,如果您对自己书写没有把握,建议您请一个专业的律师来帮您写,希望上面的内容能对您有用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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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们公司有个朋友说他的合同被对方违约了,那么我国的2018刑事辩护词范文如何拟定?
[律师回复] 关于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案由)一案的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1款的规定,我接受__________(主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案由)一案的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为他进行辩护。在此之前,我研究了_______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的起诉书,查阅了卷宗材料,会见了犯罪嫌疑人,走访了有关证人,并且对现场进行了勘察,获得充分的事实材料和证据。我认为起诉书在认定事实上有重大出入(或者事实不清、定性不当等)。理由如下: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综上所述我认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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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____条第____款之规定,请求检察机关对本案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不予起诉(或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宣告无罪或免除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
辩护人:_________
我有一个兄弟为了一点利益居然犯了故意伤害罪,现在想做无罪辩护,故意伤害罪辩护词赔偿词的具体范文应该怎么写?
[律师回复] 您好!你问的故意伤害罪辩护词赔偿辩护词如下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经被告人秦某某亲属的委托,并征得本人的同意,宁夏言成律师事务所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出庭履行辩护职责。
接受委托后,我查阅了案件卷宗,会见了被告人,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秦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没有异议,因秦某某本人对犯罪供认不讳,愿意接受法律制裁。根据被告在在这起案件中所起的作用及量刑情节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合议时研究并希望能够采纳:
一、起诉书认定事实正确,但是适用法律有不当之处
起诉书认定:2011年8月4日22时许,四被告窜至被害人徐某的收购站,因被告人马某没有按计划动手捂住被害人徐某某的口鼻,四名被告抢劫未遂便离开收购站。这一犯罪事实应该对秦某某定性为犯罪中止。根据同案三被告的供述,犯罪时马某某在外放风,秦某某、马旺、马志强三人进入被害人屋里,因马旺和徐凤兰系邻居,马某害怕徐凤兰认出自己没有动手实施犯罪,秦某某、马某某也没有动手继续实施抢劫。
从这一过程来看,进入室内的三名被告因害怕被害人认出其犯罪面目,最终没有将犯罪行为进行下去,这完全属于被告人自动放弃犯罪。被害人能不能认出被告人,并不足以阻止犯罪的实施。假如被害人能认出被告人,被告人也可以继续犯罪。在可以继续实施犯罪,也可以放弃犯罪的情况下,行为人选择了终止犯罪,其行为符合犯罪终止。
二、被告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
1、通过侦查机关取证,秦某某出生于1994年9月10日,在2011年8月5日实施犯罪时,被告人秦某某16周岁,尚不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应当对被告人秦某某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和抓获经过及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能够证明,秦某某到案后,主动供述了四被告2011年8月4日晚23时许,抢劫被害人吕某某的案件经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六条的规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3、秦某某到案后不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还交代了同案犯的犯罪事实,并提供被告人马某某、马某的家庭地址,公安机关接到情况后,将被告人马某、马某某抓获归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被告人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应当认定秦某某有立功表现。请法庭依据刑法关于立功的规定,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秦某某有酌情从情处罚情节。
1、秦某某无论是在案件的侦破过程中还是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均能够自愿认罪,对于案件的侦破与审理起了一定的作用,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认罪态度好。
2、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秦某某的亲属也愿意依法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如果双方真能够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3、秦某某在此次事件发生之前,没有受到过任何刑事处罚等法律制裁,其系初犯、偶犯,有着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
4、秦某某之所以犯罪,是复杂的社会因素造成的,除他本人需要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外,社会、学校和家庭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秦某某是个农村孩子,在其一岁了,其父亲因为涉嫌盗抢罪被河判处无期徒刑一直在监狱服刑。秦某某的母亲在丈夫被判刑后不久,诉讼离婚经过法院判决离婚。虽然秦某某由母亲抚养。但因母亲很快改嫁,将三岁的秦某某留给年迈的爷爷奶奶。因为家庭生活困难,秦某某在初一缀学,因情感脆弱,认识能力和分辨能力较差,不久染上上网成瘾的恶习。秦某某缺乏家庭管教,迷恋上网成瘾,没有钱去上网,才产生抢劫罪意。按照法律规定,未成年是不得进入网吧上网,但因社会监管不力,导致秦某某进入网吧上网受到不良文化的影响从而走上犯罪道路。所以秦某某的犯罪,社会、学校、家庭都有一定的责任。
在今天的开庭之前,因秦某某的父亲还在服刑,我们通过秦某某的亲戚多次通知其母亲参加庭审,但是很遗憾的是秦某某的母亲仍然对其儿子弃教弃管。在秦某某涉案之后,其年迈的奶奶和姑母四处奔波借钱赔偿受害人,虽然不能完全补偿被害人但也名誉其全力,在此辩护人向被害人转达秦某某对被害人家属的深深歉意。
审判长、审判员,每一位少年都希望自己有个完整美满的家庭,有父母的疼爱,在完善的教育条件才能健康成长。但秦某某的成长环境却是令人失望的,其走上犯罪道路也是不奇怪的。由于秦某某年纪小,可塑性强,恳请审判长、审判员,本着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积极挽救的原则,结合被告人秦某某法定酌定的量刑情节,在10到15年有期徒刑内,给予秦某某以教育与处罚结合的改造机会。
谢谢
你好,我的朋友前不久因为在外喝酒被别人打了,他才还手不想把那个人打到了医院,我们想帮他问一下关于无罪辩护刑事辩护词范文的问题,
[律师回复]
首先,认真查阅案卷,熟悉案情。律师进行无罪辩护
首先要查阅案卷,了解案情,这是无罪辩护前提,一定要认真细致。针对复杂的案情,堆积如山的卷案材料律师都必须认认真真地阅读,可以先粗看一遍,找出重点和疑点,
然后摘抄或复印,必要时可列一览表对言词证据进行比较。
其次,认真查阅相关法律依据,找出无罪或不负刑事责任辩护的法定理由。看看当事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无罪辩护”或不负刑事责任辩护的情形,包括:是否具备《刑法》第十三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为罪情形,“证据不足”的无罪推定情形;“不可抗力”或“不能预见”原因造成的危害行为不为罪情形;精神方面完全性精神病人犯罪或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不正常时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情形,年龄方面未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除犯故意杀人、故意致人重伤或死亡、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毒等八项罪名以外的不负刑事责任情形;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情形,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情形;已过追诉时效的不再追究情形,自诉案件受害人不起诉或撤回起诉的,不予追究情形。
再次,收集被告人无罪的证据。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收集证据:
(1)控诉方或辩护方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属于下述情况,依据法律应当认定被告人无罪的:被告人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被告人行为系合法行为;被告人没有实施控诉方指控的犯罪行为;
(2)控诉方指控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3)其它依法认定被告人无罪的情况。
另外,被害人、证人翻供时,不要冒然进行无罪辩护。律师遇到被害人、证人翻供的情景,最好申请法院或者检察院调取证据,如果申请不能成功,最好申请被害人或者证人当庭出证。有这样一个强奸案件,被告人的家人通过贿买利诱事先说通了被害人,被害人改口称与被告人是恋爱关系,只是一时之气将被告人告了。律师经法官同意进行了调查取证,取得了被告人无罪的证据,当庭作了无罪辩护。但是在法庭下面,控方开始传唤被害人到宾馆,被害人遂倒出实情。后辩护律师因为涉嫌律师妨害作证罪被拘留。
最后,一旦律师决定了作无罪辩护,就要敢于坚持。一些案件,由于被告人已经长期羁押,若无罪释放,被告人将来会要求国家赔偿,如果被告人及其家人不让律师做无罪辩护,那么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及其家人往往会妥协,
然后迫使律师放弃无罪辩护。此时律师要敢于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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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非法持有枪支罪辩护词范文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作为张某的辩护人,发表以下几点辩护意见,以供采纳。 一、社会危害性是刑法意义的枪支的法定必备条件 我国刑法第三条规定: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第四十六条 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 依据法律规定,刑法定义上的枪支要具有两个特征 1、具有法定的枪支结构, 2、具有法定的致人死亡或丧失知觉的社会危害性。二者必备,不能割裂。 二、张某所持有的不是刑法意义上的枪支。 张海持有的是玩具,不是凶器。 一审判决认为:“该签定书既描述了枪支的主要特征,也明确了被鉴定枪支符合枪支结构,即表明被鉴定枪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意义上的枪支,是“真枪”,而不是“”。该鉴定结论没有具体描述枪支能致人伤亡或丧失知觉的特征,但因该特征是构成枪支的当然要件,不影响鉴定结论的正确性。 《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第三条规定: 对于不能发射制式(含军用、民用)枪支子弹的非制式枪支,按下列标准鉴定:将枪口置于距厚度为2 5.4mm的干燥松木板1米处射击,弹头穿透该松木板时,即可认为足以致人死亡;弹头或弹片卡在松木板上的,即可认为足以致人伤害。具有以上两种情形之一的,即可认定为枪支。 (2020)长公刑技痕迹字第095号长沙市公安局行事科学技术 枪支鉴定书是本案是否构成刑法定义上枪支的法定证据,也是该鉴定书的结论为:经鉴定,其中13支枪具备以气体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的非军用枪支结构。但是,没有认定具有“足以致人死亡或丧失知觉的社会危害性”。 据此,可以证实,张海的不存在刑法定义上的社会危害 性,因此不适用刑法处罚。 一审判决称,该鉴定结论没有具体描述枪支能致人死亡或者丧 失知觉的特征,但因该特征是构成枪支的当然要件,不影响鉴定结论的正确性。判决书割裂枪支管理法46条,只谈结构,不谈社会危害性。 辩护人认为,本案应该弄清楚的问题,不是分析鉴定书是否正确, 而是要根据这份鉴定书中张某的“枪”没有致人死亡或丧失知觉的社会危害性的无罪认定,宣告被告无罪。判决书不应想当然的以所谓当然要件,无须证据。凭推理就轻率定罪处刑。 三、执法者不应支解法律故入人罪 一审判决把司法解释中“其他非军用枪支”不受枪支管理法第46条之界定即非军用枪支违背了最高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 司法解释是在法律范围内执行法律的解释,并不是否定、割裂枪支管理法第46条的解释。 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回避了枪支管理法第46条规定,真枪就必须具有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社会危害性。没有法定的社会危害性,就不能定罪。 一审判决违背了刑法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结论:一审判决有两个错误 1、把司法解释中的“其他非军用枪支”等同于“其他非军用枪支结构”。 2、把枪支结构和足以致人伤亡或丧失知觉,两个要件割裂、支解枪支管理法46条,故入人罪。 四、审判长、审判员,一审判决书,令人惊讶,庄严的法律规定可以回避、支解,居然可以轻率判决,变无罪为有罪,致使一无辜青年,竟长期关押,本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难道公检法之间的相互配合的义务,竟大于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的神圣职责吗? 本辩护人建议上级依据本案没有犯罪事实适用法律错误的客观事实,宣告被告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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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人和别人发生了一些矛盾,现在在打官司,现在基本已经处理好了,律师说现在要写判决书,请问非法拘禁罪二审辩护词的格式是什么样的?
[律师回复] 审判长、审判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25条之规定,受被告人李某亲属的委托,律师事务所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辩护人查阅了案件证据材料,会见并详细询问了被告人。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构成非法拘禁罪没有异议,但从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角度出发,辩护人认为,本案还存在以下酌情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请法庭在对被告人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1、本案属于事发有因。被告人非法拘禁受害人的原因是:受害人未按照双方事先约定承担应当承担的债务,被告人等人采取不当的措施将受害人拘禁,本案属于典型的事发有因,并非被告人等人无故犯罪。
2、本案没有对被害人造成实质性的危害结果,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虽然在拘禁期间,被告有殴打行为,也是在与被害人激化矛盾后出现的,且殴打行为均控制在必要限度以内,未造成实质性损害后果。对其使用暴力也是为了让被害人不要反抗,促使其家属尽快汇钱。被告人对被害人身造成的损害显著轻微。
3、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被告人与被害人是以兄弟相称关系较好的合作伙伴,这次犯罪,实因被告人经济上窘困,他的目的只是要钱,使用暴力并非他的本意。被告人无前科,平时表现良好,品行端正。在此次案件发生之前,一直是本本分分、老实巴交的给人打工,也不曾做过任何违法乱纪的行为,本次犯罪是由于他本人文化程度很低,只有初中文化,对什么是犯罪认识不清,对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不够,法律意识淡薄,又一时冲动触犯刑律铸成大错。被告人对于本案的发生具有一定的随意性、偶然性,不存在预谋、策划的情节。希望法庭在量刑时对被告人李某从轻处罚,也给予其从新做人的机会。
4、被告人归案后及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不抗拒,不歪曲事实。无论是在公安机关,还是在检察机关均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不存在隐瞒、虚假。本案证据卷可显示被告人李某始终予以配合办案机关,没有拒绝、阻碍、抗拒、逃跑的行为。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表现出了极大的悔罪,非常懊悔,在与我们律师会见时其对自己的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伤害深深悔恨,请求谅解。其称对不起家里的亲人,表示深深的愧疚,被告人从始至终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及其后果的严重性,并作了深刻地反省,认罪态度较好。根据最高院、最高检、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望法庭能够依法酌定从轻处罚,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构成非法拘禁罪,由于本案事发有因,对被害人没有造成实质性的危害结果,社会危害性小。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深且归案后及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明显的悔罪表现,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及高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规定:未造成伤害后果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被告人又具有当庭自愿认罪、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等减轻情节。因此,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量刑幅度可以在6个月左右。在此基础上,法庭还应考虑到,本案有别于盗窃、抢劫等贪利型犯罪,被告人再次犯罪、危害社会的可能性几乎没有。为了更有利于被告人改造,保证其家庭唯一的生活来源不致中断,杜绝产生新的社会问题,可以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朋友准备写非法拘禁罪的辩护词,不知道是怎么写的,所以请问非法拘禁罪辩护词范文是怎么写的呢
[律师回复] 审判长、审判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25条之规定,受被告人李某亲属的委托,律师事务所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辩护人查阅了案件证据材料,会见并详细询问了被告人。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构成非法拘禁罪没有异议,但从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角度出发,辩护人认为,本案还存在以下酌情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请法庭在对被告人李某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1、本案属于事发有因。被告人李某等人非法拘禁受害人汤某的原因是:受害人未按照双方事先约定承担应当承担的债务,被告人李某等人采取不当的措施将受害人汤某拘禁,本案属于典型的事发有因,并非被告人李某等人无故犯罪。本案是因汤某欠债不还而引发的,被告人李某也是在多次催要无果的紧急情况下,来不及依照法定程序请求保护,如不及时采取行动实行自救,则事后将很难寻找到汤某,才铤而走险的。这与当前社会普遍缺乏信用有很大关系,如果被害人能诚实守信,及时偿还债务,也不会有今天的案件发生。
2、本案没有对被害人造成实质性的危害结果,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虽然在拘禁期间,被告人李某有殴打行为,也是在与被害人激化矛盾后出现的,且殴打行为均控制在必要限度以内,未造成实质性损害后果。对其使用暴力也是为了让被害人不要反抗,促使其家属尽快汇钱。被告人对被害人身造成的损害显著轻微。
3、被告人李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李某与被害人是以兄弟相称关系较好的合作伙伴,这次犯罪,实因被告人经济上窘困,他的目的只是要钱,使用暴力并非他的本意。被告人李某无前科,平时表现良好,品行端正。在此次案件发生之前,一直是本本分分、老实巴交的给人打工,也不曾做过任何违法乱纪的行为,本次犯罪是由于他本人文化程度很低,只有初中文化,对什么是犯罪认识不清,对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不够,法律意识淡薄,又一时冲动触犯刑律铸成大错。被告人李某对于本案的发生具有一定的随意性、偶然性,不存在预谋、策划的情节。李某的犯罪是有别与那些累犯、惯犯的。希望法庭在量刑时对被告人李某从轻处罚,也给予其从新做人的机会。
4、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及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不抗拒,不歪曲事实。无论是在公安机关,还是在检察机关均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不存在隐瞒、虚假。本案证据卷可显示被告人李某始终予以配合办案机关,没有拒绝、阻碍、抗拒、逃跑的行为。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李某表现出了极大的悔罪,非常懊悔,在与我们律师会见时其对自己的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伤害深深悔恨,请求谅解。其称对不起家里的亲人,表示深深的愧疚,被告人李某从始至终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及其后果的严重性,并作了深刻地反省,认罪态度较好。根据最高院、最高检、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望法庭能够依法酌定从轻处罚,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某构成非法拘禁罪,由于本案事发有因,对被害人没有造成实质性的危害结果,社会危害性小。李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深且归案后及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明显的悔罪表现,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及高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规定:未造成伤害后果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被告人又具有当庭自愿认罪、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等减轻情节。因此,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李某,量刑幅度可以在6个月左右。在此基础上,法庭还应考虑到,本案有别于盗窃、抢劫等贪利型犯罪,被告人再次犯罪、危害社会的可能性几乎没有。为了更有利于被告人改造,保证其家庭唯一的生活来源不致中断,杜绝产生新的社会问题,可以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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