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国《刑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犯罪分子刑罚的轻重,应当与其所犯罪行相适应。重罪重判,轻罪轻判,罪行相称,罚当其罪。单位犯罪也不例外,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单位犯罪实行的是以两罚制为主,单罚制为辅的处罚原则。对于上述法条中规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理解和把握:一是该主管人员必须是在单位中实际行使管理职权的负责人;二是对单位缉供光佳叱簧癸伪含镰实施的具体犯罪活动负有直接的主管责任。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否则即不能成为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司法实践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主要包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部门负责人,当这些管理人员在单位犯罪中起着组织、指挥、决策作用,所实施的行为导致单位犯罪时,这些管理人员才成为单位犯罪的处罚主体。法定代表人作为单位的主要管理人员,对单位的日常活动、正常运转无疑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能否将法定代表人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还要视其在单位犯罪过程中的行为而定。如果是单位其他管理人员组织实施了犯罪,不在法定代表人的分工范围之内,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犯罪不知情的,则不能认定其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