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根据上述规定,地上车位属于开发商用于出租商业用途的,若产权未发生转移的,不缴纳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但有的地方有特殊规定,如《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长期出租地下停车位,一次性收取的租金相当于停车位销售价值的,视同销售,征收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