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成年,在一般情况下不再承担抚养费。除非子女因病或先天原因没有生活能力。最高院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的《意见》对支付抚养费的期间有规定。规定如下:第十一条: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第十二条:尚未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生活能力和条件的。说明:第十二条第二项:尚在校就读的,一般是高中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