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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条在起诉中能做有效证据么

帮助5人 3.2w浏览 匿名 2021-04-01 广西河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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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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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收条在诉讼中能做有效证据吗
    一、“收条”是指收到别人或单位送到的钱物时写给对方的一种凭据。
    正式的“收条”又称为“收据”,无论收到钱,还是收到物品都可以开具“收条”,“收条”可以用来证实履行了交钱或物的合同义务。例如,甲、乙双方签定有买卖合同,在乙履行交付货款义务之后,甲就必须支付乙方货款,乙方在收到货款时则必须开具“收条”(收据或发票)给甲方收执。
    二、“收条”一般也附有基础合同。
    基础合同可以是买卖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等形式的合同。借条与收条的法律效力不同,“借条”的目的在于证实一种已单方履行的借款合同关系,借款时一定要打借条,不能用收条来代替。借条是一份简化了的借款合同,其法律后果是在当事人之间确立了债权债务关系,借款人应依照约定向出借人归还借款或物品,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收条”与“借条”完全不同。
    单独的“收条”只能证明当事人之间发生给付与收取财产的事实,但不能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即收条并非是债的必然凭证。“曾有这样一个案例:甲借钱给乙,乙开具了“收条”给甲收执。后来,乙不还钱,甲凭着“收条”把乙到,乙不承认借钱一事。结果判决甲败诉。甲在此案中败诉的理由很简单,在乙不承认债务的情况下,单是一张“收条”是不能证实“乙欠甲的钱”这一对象的。因此,“收条”和“借条”是不可以乱套用的。
    四、收条与发票的区别。
    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中,支付货款或费用一方也常常会要求对方开具“发票”。“发票”与“收据”都具有法律效力,但“发票”比起“收据”是更为正式、规范的凭证。所谓“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无论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角度来看,还是从增加国家财政税收的角度来说,在正式的交易中,买方在支付货款(费用)时都有必要要求对方开具发票。
    全文
    14 202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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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中应怎样收集有效证据?
在民事诉讼中应应迅速、及时地收集证据,迅速、及时是对证据收集时间方面的要求,注意证据的全面性,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才可以更好的证明事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收集证据的进行不得有违法侵权等行为,要运用合法的手段收集证据,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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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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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在收据上盖什么章有效?
盖财务章,可以盖公章,不能盖合同章。【现金付讫】不是公章,是注解说明用的,只能用于跟现金有关的业务资料注解,不能用于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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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收集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具有法律效力吗?
对于公诉案件来说,个人收集的证据无效。刑事公诉案件的证据,由公、检、法三机关的办案人员收集,而且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收集。如果不按法定程序,违反政策,收集的证据无效。个人收集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于公诉案件来讲,个人收集的证据是无效的,对于自诉案件来讲,个人收集的证据是否有效需要经法院审查后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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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诽谤罪与名誉侵权几年有效
[律师回复] 解析:
1.依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诽谤罪被归类为刑事犯罪范畴,其追究法律责任的时效受到严格的制约。
因此,在构成诽谤罪的犯罪行为发生之后的五年内,受害者有权对被告进行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2.任何公民或组织,若通过暴力或其它不当方式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以达到诽谤他人的目的,并且情节较为严重的话,将会面临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甚至被剥夺政治权利等严厉处罚。
3.虽然通常情况下诽谤罪是由受害者提出告诉才会启动司法程序进行追究,但如果这类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秩序以及国家整体利益,那么则无需受害者提出告诉,便可直接对当事人展开调查并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做小三要钱犯敲诈勒索罪吗
[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相关规定,敲诈勒索罪应被视为准确的罪名。
在行为人采取敲诈勒索手段,对公私财产进行要挟和威胁时,若涉嫌的财物价值较大或存在多次此类行为,将面临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严厉惩罚,同时或单设罚金作为附加刑;
然而,若其行为导致的财物数额巨大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则需接受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并同时缴纳罚金;
至于那些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被告,则必须承担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并缴纳相应罚金。
所谓“威胁”,是指通过告知对方可能遭受的恶果来强迫其处分财产,也就是说,如果不按照行为人的要求处置财产,将会在未来某一时刻遭受恶果。
(1)威胁内容的形式并无明确限制,只需足以令他人感到恐惧即可,无需现实中已经让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
(2)无论威胁内容是由行为人亲自实现,还是由他人代为执行,都不会影响其效力,且实现威胁内容的方式并不需要是非法的。
(3)威胁的方式亦无特定限制,既可以是直接表达出来的,也可以是隐含在内的。
(4)威胁的最终目的,在于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从而出于保护自身更大利益的考虑,自愿处分自己数额较大的财产,进而使得行为人获得该财产。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广州市危险驾驶罪缓刑条件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针对危险驾驶罪判处缓刑的必要条件,主要涉及以下四个方面:
1、涉案人员在犯罪行为中所涉及到的情节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轻微程度范围内;
2、犯罪嫌疑人必须真诚地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具有明显的悔过自新的表现;
3、对于犯罪分子来说,不存在再次触犯刑法的潜在风险,同时也没有给社会带来严重的危害后果;
4、对于判处缓刑的决定,不会对其所在社区的和谐稳定造成重大的不利影响。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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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委会在征收拆迁中无权做哪些事
首先,居委会无权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其次,居委会无权强拆房屋。最后,居委会无权进行房屋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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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交通肇事罪立案条件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交通肇事罪”的司法立案标准如下:
首先,若行为人在实施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违反了我国现行有效的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并且因此导致事故的产生,从而致使他人身体受到严重伤害甚至死亡,亦或是造成公共或私人财产的重大损失;
其次,如果行为人在交通运输肇事后选择逃避责任,或者存在其他极其恶劣的情节;
最后,对于那些因为逃逸而导致他人死亡的案件,将被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指的“因逃逸致人死亡”,强调的是逃逸行为与致人死亡结果之间的必然联系和因果关系。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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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收集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
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可以通过在当事人履行相关义务的过程中,是否出现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条件来进行收集,如果存在诉讼、认诺或者其它情况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相关事件,都是可以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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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没有证据怎么判定侵占罪
[律师回复] 解析:
若涉嫌职务侵占罪的证据尚未充足,亦然可以启动立案程序(仅须提供必要且可信的事实材料作为依据),然而,如经查证后仍无充分证据证实该罪行成立,便无法作出定罪裁决。
立案阶段需满足两项基本条件:
首先,存在犯罪事实,即客观环境中确实存在一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
这是立案的首要前提。
所谓的犯罪事实,涵盖了两方面的内容。
1.欲立案追诉的,必须是符合刑法规定并构成犯罪的行为。
立案的对象应且仅限于犯罪行为。
若非犯罪行为,则不得予以立案。
若无犯罪事实,或者虽有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程度较小,不被视为犯罪的,均不应予以立案。
因为立案标志着追究犯罪的起点,在此阶段所称的有犯罪事实,仅仅是指发现存在一种危害社会且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已然发生。
至于整个犯罪过程、犯罪细节以及犯罪嫌疑人身份等问题,并不需要在立案时就全部查明。
这些问题应在立案之后的侦查或审判环节中加以解决。
2.需有一定的事实材料以证明犯罪事实确实已经发生。
这其中包括犯罪行为已经实施、正在实施以及预备犯罪等情况。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贪污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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