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应怎样收集有效证据?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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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民事诉讼中应应迅速、及时地收集证据,迅速、及时是对证据收集时间方面的要求,注意证据的全面性,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才可以更好的证明事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收集证据的进行不得有违法侵权等行为,要运用合法的手段收集证据,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在民事诉讼中应怎样收集有效证据?

一、在民事诉讼中应怎样收集有效证据?

1、应迅速、及时地收集证据

迅速、及时是对证据收集时间方面的要求,我国的行政法律都规定了行政机关办案的期限,这些期限实际上是最低限度的要求。离发案时间越近,物品、痕迹就容易找,当事人或证人对案件事实的记忆也越清晰,表达也会越清楚。

2、注意证据的全面性

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才可以更好的证明事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3、收集证据的进行不得有违法侵权等行为

要运用合法的手段收集证据,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预防证据灭失可以采取哪些手段?

对于可能灭失或者将来难以取得的证据,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成为民事案件证据,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民事诉讼证据,它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客观事实,需要满足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1、客观性

是指证据必须客观存在的事实,即具有客观性。客观性是指民事诉讼证据本身是客观的、真实的,而不是想象的、虚构的、捏造的。

2、关联性

是指证据与证明对象之间具有的某种内在的联系。

3、合法性

是指证据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不为法律禁止,即具有合法性。合法性包括收集证据的合法性、证据形式的合法性和证据材料转化为证据的合法性。

民事诉讼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与合法性是任何一件民事证据必须同时具备的属性,三者缺一不可。

二、《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在民事诉讼活动当中,十分讲求证据的收集,往往证据事实把关,形成内心确认的一个重要的因素,要想自己的诉讼请求得到支持,就必须有效积极的收集证据,此时应当注意的就是及时的收集证据,并且在收集证据的时候,并不能够妨碍他人采取违法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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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讯问。讯问是指执法机关要求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如实交代案情的方法。讯问的对象限于行政处罚案件中的违法行为人和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讯问的主体限于执法机关,不包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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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勘验。勘验是指执法人员亲临现场,发现和提取证据的专门活动。勘验主体限于执法机关,律师无权进行勘验。从收集证据的角度来讲,勘验一方面是发现和提取各种物证的重要途径,另一方面勘验笔录本身也是证据的种类之一。
(5)检查。检查是指执法机关依法对与案件有关的人身进行检验的专门活动。检查的对象是活人的身体,又称为人身检查。人身检查笔录是其主要的证据形式。
(6)搜查。搜查是指执法机关依职权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或者人身进行强制性的寻查、寻找和提取证据材料的专门活动。搜查的对象可以是场所,也可以是人身,还可以是车船等物体。搜查是发现和提取各种物证、书证的重要途径,搜查笔录本身是证据的种类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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