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针对你的问题,一般是不可以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和《执行规定》第105条规定的终结执行,都属于强制执行程序的程序终结。执行终结中的程序终结是指执行程序终局性地不再继续进行,是一个执行程序的整体结束。程序终结是人民根据法律的规定依职权决定的,不是执行程序的自然结束,因而程序终结虎窢港喝蕃估歌台攻郡人民应作出裁定。 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程序终结的情形,包括以下三类:其中(二)因被执行人的原因而致执行程序终结:第4类、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丧失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在这种情况下,被执行人虽未死亡,但其既现实的财产无可供执行,又失去了潜在的偿还能力,实现上永久地失去了偿还债务的能力。因此,执行程序根本无法进行,执行应终结执行,以使双方当事例都得到解脱。所以,你在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现有财产经执行不足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是没办法执行拘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