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房产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其中,由购置首套住房和第二套改性住房所产生的房产契税,2016年政策均有所调整,具体如下:
一、首套住房
建筑面积90(含)平米以下:
调整前税率:普通1%,非普通3%;调整后税率:均为1%
建筑面积90-144平方米:
调整前税率:普通1.5%,非普通3%;调整后税率:均为1.5%
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上:
调整前税率:3%,调整后税率:1.5%
二、第二套改善性住房
建筑面积90(含)平方米以下:
调整前税率:3%,调整后税率:1%
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上:
调整前税率:3%,调整后税率: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