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公司应该书面通知你,而不能口头通知你。
第二,你的这种情况属于“合同到期不再续聘”,而不属于“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期限未满,由用人单位或受聘人员提出的不再继续履行合同的行为。
第三,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在该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在“用人单位同意继续聘用”的前提下,如果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用人单位应当签订。“用人单位同意继续聘用”这个大前提应当是具备。换句话说,连续工作满十年,并不意味着公司不可以终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不意味着公司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即使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也是可以解除的。固定期限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合同是合同期限长短的问题,与是否可以解除没有必然联系。符合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下,均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经济补偿的问题比较宽泛。如果是指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那么只适用于解除合同的情形之下。如果是指拖欠的工资、加班费等,或者是未足额缴纳(含未缴纳)社会保险,均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但需要注意,应当在劳动争议发生后60天内提出申请。特殊情况下,超过60天,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也可能受理你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