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法,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应及时在一个月内完成续签。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变更的对象,只限于劳动合同中的部分条款,即依法可以变更的条款,但合同当事人条款及合同期限条款等是不能进行变更的。
劳动合同变更具有以下特点:
(1)条件性。劳动合同不能随意变更,只有当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劳动合同中一定条款的履行成为不可能、不必要或影响到当事人的权益情况下,劳动合同才进行变更。
(2)时限性。变更劳动合同必须在劳动合同的有效期内进行,劳动合同期满后是不能再变更的。
(3)限定性。劳动合同变更的对象,只限于劳动合同中的部分条款,且需要变更的条款应当是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的有效条款,已履行完毕的条款则无变更的必要。
(4)可变性。需要变更的劳动合同条款是依法可变更的条款,依法不应作为变更对象的条款,即法律不允许变更的条款,不得进行变更。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以上是对于您的疑问劳动合同变更条款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