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二手房卖方违约,买方应当勇于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守约之风应当赞,违约邪气不可长。如果赔偿就可以解除合同,那么有钱人就会为何欲为,而诚信的人则只好怀疑一切。这肯定不是我们这个社会应当存在现象。也肯定不会有法律、有判决来助长违约的邪气。
网上另有一种观点,在大声指责现行法律规定让违约者的违约成本过低,进而援引某某国家的法律,将买方的怒火引向法律规定。任何一个学法律的人都应该知道,法律的制定必然存在一定的滞后性。我们不能苛求立法者预测到今天的房价疯涨,也不能等待法律更新后来维护自己的权利。我们应该做的,就是用现在的法律规定来保护自己!前文已经说过,合同法规定违约者应当承担的第一项违约责任就是“继续履行”,能够一次性付款的买方,你还犹豫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