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男,汉族,18岁,住号。
被告: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地址:号,电话:
诉讼请求:
1、依法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2、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2011年5月至起诉之日的工资6500元;
3、判令被告支付2011年2月至起诉之日的双倍工资8500元;
4、判令被告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日原告通过被告公司职工介绍应聘到被告公司工作,因被告承包了工程,被告将原告及其他员工安排到了上班,月工资定为1000元,被告一直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在工作时,因其他工作人员操作不当,致使油泵内热油喷出,将原告及工友烫伤,原告被随即送往医院抢救,被告支付大部分医疗费。事故发生后,因被告没有依法给原告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致使原告无法享受工伤待遇,加之被告极力否认劳动关系的存在,拒绝按工伤标准给原告进行赔偿,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及经济损失。同时,被告在原告工伤治疗期间停发了原告工资,原告认为被告在医疗期停发工资,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交纳各项保险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极大的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日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本案不属于自己处理范围为由于日作出了人决字号决定书,现原告对该决定不服,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及时审理,依法裁决。
此致
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