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应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但是,本条款中关于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支付时间,“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是强制性规定还是倡导性规定,实践中一直存在分歧。有人认为,用人单位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必须在竞业限制期内按月支付;有人认为,竞业限制补偿金也可以在竞业期内按年、按季支付,或者是一次性支付;也有人认为,只要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竞业限制补偿金提前支付或者结束后支付,法律并不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