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产假规定158天还有难产假,如果难产增加产假15天,这个是国家《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的规定。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第六章保障与奖励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惠民政策时,应当优先考虑计划生育家庭。
第四十三条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日。假期工资和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