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内就医
(一)门诊就医与结算
参保人员应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定点药店购药,在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诊疗及药品费用,出具本人医保IC卡使用个人医保账户资金直接刷卡结算。个人账户资金不足支付部分,由个人现金自付。
(二)重症慢性病门诊就医及报销
重症慢性病人员持《许昌市重症慢性病就医卡》,按规定 到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及药店就医购药。
提供材料:重症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有效收据、费用清单和处方。(肾衰、癌症及肾、骨、骨髓移植病人可每月一报销,其他病种每季度第一个月1-10日由单位经办人统一汇总报送。)
办理地点:人社局一楼大厅4号窗口。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三)市内住院及费用报销
提供材料:
1、本人医保IC卡;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未成年人无身份证须提供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4、离伤人员还需要提供《许昌市直离伤人员住院介绍信》、《许昌市直离休干部专用处方》和《许昌市直离休干部就医卡》。
办理流程:参保职工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相关科室就诊,开具住院证—→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认定—→住院处办理入院手续—→相关科室住院治疗—→住院处办理出院手续,并结算本次住院的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由本人使用现金或个人账户资金与医院直接结算,医保报销部分,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办理地点:参保职工就医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二、市外就医
(一)转诊转院
1、转诊转院审批:参保人员因患疾病,在市内二甲或三级医疗机构治疗无效时,经过专家会诊难以确诊的疑难疾病或已明确诊断,因当地医疗条件限制不能进行诊治的,由许昌市中心医院、许昌市人民医院、许昌市中医院、许昌市公疗医院、许昌市建安医院(限精神病)、许昌市结核病防治所(限结核病)办理转院手续后,可转往上一级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
2、转诊转院医疗费用报销:
提供材料:
(1)许昌市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申请表;
(2)医疗机构医疗费用有效收据(原始发票);
(3)医疗费用汇总清单(加盖公章);
(4)入、出院证明和病历复印件(加盖公章);
(5)本人医保IC卡(费用结算时使用)
(每月1-10日由单位经办人统一汇总报送)
办理地点:人社局一楼大厅4号窗口。
(二)异地安置
1、异地安置人员手续办理:参保的异地安置离退休人员(有固定地址、居住两年以上)和长期外派机构工作人员出具长期在异地居住的证明,填写《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安置人员定点医疗机构登记表》,按照登记表要求选定异地就诊医院,报送医保中心审核二科登录备案。
2、异地安置人员就医及医疗费用报销:
异地安置人员应在选定的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门诊费用报销提供材料:异地安置人员门诊医疗费用或重症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有效收据、费用清单和处方。
住院费用报销提供材料:
(1)医疗机构医疗费用有效收据(原始发票);
(2)医疗费用汇总清单(加盖公章);
(3)入、出院证明和病历复印件(加盖公章);
(4)本人医保IC卡(费用结算时使用)。
(每月1-10日由单位经办人统一汇总报送)
办理地点:人社局一楼大厅4号窗口。
(三)外地出差或探亲期间突发疾病就医及医疗费用报销
参保人员因公出差或探亲期间,因急病在外地住院,三个 工作日内须向市医保中心审核二科登记备案所住医院、科 室、床号、病种、住院时间、医院医保办电话等情况。
提供材料:
1、就诊人员所在单位出具的探亲或出差证明及探亲方 出具的探亲 证明;
2、就诊医院急诊证明;
3、医疗机构医疗费用有效收据(原始发票);
4、医疗费用汇总清单(加盖公章);
5、入、出院证明和病历复印件(加盖公章);
6、本人医保IC卡(费用结算时使用)。
(每月1-10日由单位经办人统一汇总报送)
办理地点:人社局一楼大厅4号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