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劳动法》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劳动部于1995年制定了《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根据该规定,对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主要有以下内容:
(1) 用人单位应在安排工作岗位之前、工作满1 年、年满18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时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2) 用人单位应根据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结果安排其从事适合的劳动,对不能胜任原劳动岗位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劳动。
(3) 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未成年工须持《未成年工登记证》上岗。
(4) 未成年工上岗前用人单位应对其进行有关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