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2]67号),初步按下表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拟定《征收土地方案》上报审批:
(二)青苗补偿标准
按照每亩1000元确定青苗补偿标准上报审批。
(三)房屋拆迁补偿和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
1、房屋拆迁补偿
按房屋结构类别结合成新予以补偿。参照《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阳市征收土地青苗和房屋等附属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阜政发[2013]53号)文件标准予以补偿。
2、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
按《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阳市征收土地青苗和房屋等附属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阜政发[2013]53号)文件标准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初步安置办法
安置途径为货币安置和社会养老保险安置相结合,其中符合《阜阳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规定条件的按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不符合《阜阳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规定条件的,采取货币安置。
实际安置办法以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六、本告知书下发后,在拟征地上抢建、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实施时一律不予补偿。
七、本告知书由阜阳市国土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送达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及其他权利人。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及其他权利人对以上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办法如有不同意见,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阜阳市国土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书面申请听证,逾期视为放弃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