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伤认定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且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出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
2、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工伤认定申请人在30日内按照要求补正材料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受理。
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认定决定。 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申请工伤认定的从业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从业人员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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