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对受贿罪最高刑配置死刑有诸多不合理,但是我国还不具备完全废除受贿罪适用死刑的条件。尽管从理想的角度来说,在一个以尊重个人、保护生命、人类进化的自信心,保护人的社会增值为基础建立的社会里,死刑刑种是绝对不应该存在的。但基于目前我国体制转轨、社会转型、严重犯罪愈演愈烈、民众报应情感强烈的社会背景,完全废除死刑的时机尚不成熟。几千年来,下等群众对官员痛恨之感情强烈不会在如此短短的时间内消失,反而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还会有很多人对受贿犯存有敌意,“不杀不足以平民愤”这样一种报应观也是立法者制定法律时所应考虑到的一大因素。但笔者认为,这种矛盾并非不可调和的,它会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不断提高而逐步缓和,最终消灭。一个社会应当具有宽容度,一个文明的国家的公民应当具有宽容心,这种包容的心态能够促使立法上更加人性化、司法更加公正。我国经济发展刚刚起步,伴随着社会发展程度的提高,这样一种宽容的情怀一定会在我国公民的心底不断成长,孕育着受贿罪死刑最终被废除死刑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