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可通过两种渠道获取:一是市地税局在每个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集中为每个纳税人开具上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日前,本市税务部门已向个税代扣代缴单位寄出《2010年度完税证明》,纳税人要主动向扣缴单位或税务部门索取并妥善保管。个人从所在单位缴纳个人所得税不满一年的,本市税务部门将不会寄出当年的完税证明。二是日常需要开具证明的个人,可持本人身份证件,到工作所在地主管地税局填写《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申请表》,主管地税局审验纳税人本人证件后,为其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直接征收税款的(如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自行纳税申报纳税的),税务机关将为纳税人开具通用完税证或缴款书、完税证明作为完税凭证。本市房产限购有关政策要求个人所得税上缴累计一年以上,即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各月相加总共达到13个月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