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案件的司法审判中,如何让法官确信夫妻之间感情确已破裂,主要是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认定:
(1)看事实。如果案件本身就存在法定的离婚情形,法院一般会按照法律规定,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判决离婚。如果案件本身不存在法律规定的离婚情形,法院一般会很慎重,给予双方可能和好的机会,不会轻易判离。
(2)看态度。如果当事人对离婚犹豫不决,一再反复,法院一般会给当事人一次机会,让当事人再有几个月的时间充分考虑是否解除婚姻关系。
实践中,有很多案例,法官也明知当事人之间婚姻关系已不可能再继续,但是苦于证据不足,不敢叛离。之所以讲“不敢”是因为基于目前的离婚审判模式之下,已经形成一个固定的程式,比如,在没有法定判离的条件下,第一次审理基本上是判决不离。如果一个法官出于自己的判断,认为虽然没有法定判离的情形,但是就案件具体情况而言,已不可能和好,遂即判决离婚,就有可能面临一方当事人上诉的可能。而法官承办的上诉案件的多少,在某些地方往往会影响法官的业绩,并且面临二审改判或者发会重审的可能。因此对于没有证据证明有法定判离的案件,如果法官是基于自己的内心判断而判决离婚,可能会面临比判决不离更多的风险,因此,从法官的角度,判不离比判离的麻烦少得多,因而对当事人第一次诉讼离婚的请求,一般不会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