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上下班途中”的认定至少应当考虑三个要素:一是目的要素,即以上下班为目的;二是时间要素,即上下班时间是否合理;三是空间要素,即往返与工作地和居住地的路线是否合理。上下班途中“合理时间”、“合理路线”,是认定属于上下班途中相互联系、必不可少的时空概念,不应割裂开来。冯某在7号回工作地城固途中遇交通事故死亡。此行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上班,其行为具有正当性。原告以此提出冯岗应属上下班途中的主张具有合理性,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旨在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立法精神,故对原告提出的工伤认定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另外,在时间的“合理”解释上不能简单理解为用人单位考勤规定的上下班时间。上下班有一个时间区域,可能早一点,也可能晚一点,这“一点”是多少,由于现实生活的复杂性,法律在此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但必须具有正当性,除应考虑距离因素外,还应结合路况条件、交通工具的类型和季节气候的变化、偶然性事件的发生等,来作出客观、合理、全面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