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时效只有一个,即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如果因工资争议,则劳动仲裁时效的起算时间为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日。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的情形有三种:一是一个月内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是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没有签订的;三是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继续工作,而双方没有在一个月内续订劳动合同的。第三种情况和本问题无关,不进行讨论。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显然,这是针对的初次签订劳动合同和续订劳动合同时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处罚规定。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起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没有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也是11个月。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涉及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的计算有几种情况: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此时,开始计算第一个月两倍工资的仲裁时效,为一年。比如,1月1日上班,2月1日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月份两倍工资的仲裁时效自3月1日开始计算一年;3月仍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3月份两倍工资的仲裁时效应当自4月1日开始计算,依此类推,直到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一年内),如果一年内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12月份的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自第二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为一年。
也就是说,如果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建立之日起一年期满后的一个月内申请仲裁,可以拿到11个月的双倍工资,此后每超过一个月,就会减少一个月的赔偿。
如果是因为已经连续工作满十年,或已签订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而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则有所不同。如果劳动者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时,用人单位没有和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没有和用人单位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同时就此申请劳动仲裁的,其双倍工资应当自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开始计算,最高不超过11个月。不存在计算时效问题。
如果劳动合同已经和用人单位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很可能会认定劳动者不同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失去双倍工资赔偿的权利。但不论是否认定应否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主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仲裁时效都是一年,因此,主张双倍工资的时效也是一年。计算方法有前述方法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