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2008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个人所得税法》中的涉外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
《个人所得税法》调整了涉外人员(既《个人所得税》规定的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工资、薪金所得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从税收公平的原则出发,对涉外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的同时,将其附加减除标准由3200元/月调整为2800元/月,这样,涉外人员总的减除费用标准保持现行4800元/月不变,既相对缩小了差距,也保持了税收政策的连续性。这就是对于个税起征点4800的相关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