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工伤认定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进行行政确认,是职工遭受事故伤害后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和发生争议通过法律途径获得救济的前提条件。
劳动仲裁委员会无权对劳动者是否是工伤做出认定,也无权改变工伤认定结论。故受伤职工在未经工伤认定的情况下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一般以申诉人不符合申诉条件为由不予受理。
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江苏省劳动仲裁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
苏劳仲委[2007]6号
五、工伤发生后,未进行工伤认定,用人单位直接委托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了伤残等级鉴定,劳动者据此就工伤待遇提出仲裁申请应如何受理和处理?
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是处理工伤争议案件的不可或缺的前提条件,劳动仲裁委员会无权对劳动者是否是工伤做出认定,也无权改变工伤认定结论。故受伤职工在未经工伤认定的情况下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应以申诉人不符合申诉条件为由不予受理。即使双方当事人对工伤无异议,仍需由劳动保障部门做出工伤认定,避免将来发生新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