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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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动投案。犯罪分子未被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尚未被有关机关缉获或被群众扭送,而主动向有关部门交代自己的罪行。有三种情况:
①犯罪事实未被发觉
②犯罪事实已被发觉,但未发现犯罪人是谁
③犯罪事实和犯罪人都已被发觉,但犯罪人隐藏起来或者正在被通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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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实交代所犯罪行。犯罪分子彻底交待自己的全部罪行。如是共同犯罪的,自首时还应当交代其所知的同案犯,主犯还须揭发同案犯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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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接受审查和裁判。犯罪分子投案后又隐匿、潜逃或者拒不到案的,则不认为是自首。如犯罪分子匿名将赃物送交司法机关或者物归原主,或者用电话、书信等方式匿名向司法机关报案,而本人没有亲自前往司法机关接受审查和裁制的诚意,则不能认为是自首。送子女或者亲友归案的,只要犯罪分子能如实交待罪行,并接受司法机关的审查和裁判,应认定为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以自首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