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损害他人的信誉或者名声)
(1)(一般原则)在工商业活动中,损害或者可能损害其他企业的信誉或者名声的任何行为或者做法,不论是否引起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2)(损害信誉或者名声例示)()损害他人的信誉或者名声特别发生于下列有关信誉或者名声的淡化情形:
(ⅰ)商标,不论是否注册;
(ⅱ)商号;
(ⅲ)商标或者商号以外的商业标示;
(ⅳ)产品的外观;
(ⅴ)商品或者服务的表述;
(ⅵ)知名人士或者众所周知的虚构形象。
()(“淡化”的定义)在本示范法上,“信誉或者名声的淡化”是指对商标、商号或者其他商业标示、产品的外观、商品或者服务的表述、知名人士或者众所周知的虚构形象的区别性特征和广告价值的减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