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拥有C1行驶证,在实习期内被记分但无达到12分的,不会延长实习期。
2、按照《机动车行驶证申领和使用限定》(公安部123号令)第69条限定,机动车行驶人在实习期内已记满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行驶资格。被注销的行驶资格不隶属最高准驾车型的,还应当按照第68条第一款限定,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行驶资格。
3、拥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行驶证的行驶人在2年实习期内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实习时限延长2年。在延长的实习期内再次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行驶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