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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最近准备进行财产清算,不知道顺序是怎么样的呢,所以请问非破产清算顺序是怎么样的呢?谢谢

帮助10人 1.2w浏览 匿名 2017-07-21 黑龙江伊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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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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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债权人和债务人互负债务,抵消债务人财产,40条规定的除外;
    2.担保债权;
    3.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偿付遵循以下原则:
    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2、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3、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总结: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二者的清偿顺序,外部按先后,内部按比例。
    全文
    13 2017-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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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我国公司法、民法通则、破产法的规定,以下是企业破产清算的清偿顺序排列
    1.债权人和债务人互负债务,抵消债务人财产,40条规定的除外;
    2.担保债权;
    3.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偿付遵循以下原则:
    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2、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3、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总结: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二者的清偿顺序,外部按先后,内部按比例。
    以上是非破产清算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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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2017-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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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破产清算顺序具体是怎么样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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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的清偿顺序是怎样的呢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3、破产债权。破产债权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清偿要求的,按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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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因小偷非法拘禁罪立案标准如何判定
[律师回复] 解析:
以小偷为例
关于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条件,可归纳如下:
首先,当非法拘禁行为持续超过24小时,即可依法予以刑事立案侦查;
其次,倘若有三次及以上的非法拘禁他人的行为发生,或是有一次非法拘禁达到了三名或以上的受害者,亦应被视为符合立案标准;
再者,若在非法拘禁过程中,实施了捆绑、殴打、侮辱等恶劣行径,同样应当被认定为犯罪行为;
最后,如果非法拘禁导致受害者受伤残疾、死亡、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亦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至于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该罪所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
其次,从客观层面来看,它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再次,本罪的主体既可能是国家公职人员,也可能是普通公民;
最后,在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且具有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明确目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机动车未减速与非机动车相撞需要负全责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碰撞时,责任划分的原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首先,由于其中一方当事人的过失直接引发了道路交通事故的情况下,该当事人需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其次,如果一方当事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那么另一方当事人则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再次,当道路交通事故是由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过失共同引起的时候,根据他们各自行为对于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及其过失的严重程度,将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最后,若各方当事人都没有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失,且这一事件被认定为纯粹的交通意外事故,那么各方当事人都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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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破产清偿顺序是什么呢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合伙企业破产清偿顺序是什么呢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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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客户不给回款不想走法律程序可以怎么追回
[律师回复] 解析:
1.采取电话沟通或亲自拜访的方式向债务人追讨欠款。
务必明确告知对方尚余何种款项未予支付,并且期待其能在约定的期限内予以结清。
若未明示具体还款日期且言辞闪烁,可考虑直接前往债务人工作场所收回货款。
2.若交易行为基于合同框架之下,我们便可依据合同条款申请仲裁。
相信在这份有力的法律文件支撑下,法庭将会责令债务人尽快偿还货款。
若债务人未能遵守法院裁决,那么法院将不得不采取强制措施,没收债务人的部分财产以抵偿债务。
3.若交易并非基于合同框架,但仍有相关票据及收货凭证作为证据支持。
我们即可持凭据与债务人进行对账,凭证所示货物已被收取。
若每笔货物均已支付款项,则双方账目中应有相应记录体现。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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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清算偿还顺序是怎样的呢?
1 破产费用。2 共益债务。3、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普通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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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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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顺延具体应该如何操作呢
具体的操作是,当劳动合同期满时,劳动者还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那么劳动合同的期限应当自动延续到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当事人双方无需续订劳动合同,而是依照法律规定延长。除开法定顺延的情形,劳动合同到期最好重新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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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携带非法出版物犯法吗
[律师回复] 解析:
非法出版物在通常情况下并不涉及到刑事犯罪行为,然而若出现下列任一情况,则将由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对其予以没收,并对违法行为人施以相应的处罚措施。
具体而言,将没收违规发行的出版物以及违法所得收益,同时对违法行为人课以违法所得金额2倍至10倍的罚款惩罚;
如无违法所得收益,则处以3000元至10000元不等的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者,将由原发证机关勒令停业整顿或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1.违反相关规定,发行、散发、附送以及出租包含违反宪法、损害国家利益与主权、违背国家民族政策、宣扬淫秽、迷信、暴力等法律法规所禁止内容的出版物;
2.发行、散发、附送以及出租国家明文规定查禁的出版物;
3.发行、散发、附送以及出租未经授权、盗版、盗印的出版物;
4.发行、散发、附送以及出租无书号、刊号、版号以及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义出版的非法出版物。
法律依据:
《出版物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
发行、散发、附送和出租盗版、盗印的出版物的;
发行、散发、附送和出租无书号、刊号、版号及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出版的非法出版物的。
有上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没收违法发行的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上: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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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清偿应该按怎么样的顺序呢?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 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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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吸收和并科在刑法中的具体应用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解析:
数罪并罚在实行时遵循着以下三大基本原则:
其一是主要应用的限制加重原则,其次辅之以吸收原则以及并科原则作为补充。
首先,就吸收原则而言,如果数个犯罪行为被判定应处以死刑或无期徒刑,那么将采用吸收原则进行合并处理;
除此之外,当数个犯罪行为被判定应处以有期徒刑或拘役时,同样也会运用到吸收原则。
其次,限制加重原则则是指对于所犯下的数个罪行,应当根据其中最为严重的罪行来加重惩罚力度,或者在总和刑期以下、最高刑期以上的范围内确定最终的执行方式,同时还需要规定不得超过一定的期限。
最后,并科原则则是指在数罪之中若存在附加刑,那么附加刑仍然需要执行,也就是说,对于附加刑部分,我们将采取附加刑与主刑并科的原则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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