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去内固定,实践中一般按照旧伤复发的程序和规定办理,享受停工留薪期和工伤医疗待遇。即:
1、去内固定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停工留薪期内由用人单位按照去内固定之前正常上班期间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报酬。《大连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并未对去内固定停工留薪期期限作出规定,按照大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大连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的规定,应当以伤情相对稳定为限,按治疗工伤医疗机构书面证明确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大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大连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大人社发〔2015〕251号第五条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报送所在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根据诊断证明,按照《目录》确认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并将《大连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书》(附件1)送达工伤职工本人。
第七条工伤职工所受伤害部位或组织器官未列入《目录》的,以经治疗伤病达到相对稳定的时间为停工留薪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