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解除与无固定期限合同员工的雇佣关系而言,如若属用人单位基于不当理由而导致解除劳动关系,则须依照先前约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之额度,向该名被剥夺工作机会的劳动者赠送相应的赔偿款项。
同时,经济补偿亦要参照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服务的年限,以其每满一整年为基准,向劳动者提供相当于当期月薪标准的补偿金。若是劳动者的试用期持续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整年,那么便可视为已服务一周年,并提供一整年期间的经济补偿;反之,若试用期未达六个月,则仅需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的月薪作为经济补偿。
至于月薪的定义,则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的前十二个月内所获得的平均薪酬福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