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其中的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第一,一般只能保留基本生活费300-500元。医保、物业等支出就不要想了,是不会给保留的
第二,如果重新办卡,法院已经发现,会立即重新冻结新卡,并且还会对被执行人进行罚款、拘留
第三,冻结是1年。如果1年期限到了,但没有执行完毕,法院会继续冻结,直至执行完毕。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2、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执行程序中能否扣划离退休人员离休金退休金清偿其债务问题的答复(法研13号)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津高法28号《关于劳动保障部门应依法协助人民法院扣划被执行人工资收入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为公平保护债权人和离退休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离退休人员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收入不足偿还其债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离退休金发放单位或者社会保障机构协助扣划其离休金或退休金,用以偿还该离退休人员的债务。上述单位或者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人民法院在执行时应当为离退休人员留出必要的生活费用。生活费用标准可参照当地的有关标准确定。
3、《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被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冻结的工资一般不可以解冻。但如果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所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法院才会予以解冻。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四条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