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予以赔偿,赔偿金额按照地区发展水平确定,北京是赔偿3万左右国务院关于复员、退伍军人薪水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复员、退伍军人参加公司工作后的薪水待遇问题,自国务院一九五九年一月二十四日以国劳周字第012号通知下达后,不少地区反映执行有困难。国务院考虑了这些地区的意见之后,根据既要对复员、退伍军人有适当的照看,又要避免导致工人内部和复员、退伍军人之间薪水待遇上的冲突的精神,现在对这个问题再次作如下的通知:
一、一九五九年的复员、退伍军人参加公司工作(包括当学徒)的,其初期的薪水待遇:原来是志愿兵的(包括班长级),能够高于所在单位一级工的准则,但是最高不超出二级工的准则;原来是义务兵的,能够高于所在单位学徒的待遇,但是最高不超出一级工的准则。
二、一九五九年之前参加公司工作的复员、退伍军人的薪水待遇,如果现在事实上执行的准则无多大问题的,能够继续执行;如果确实是有偏低的,能够采取提早出师、升级等办法适当提高。
三、凡是已经按照国劳周字第012号通知限定的准则执行而需要改行新准则的,应由公司单位进行充足的思想政治工作后,改行新准则,过去多领的部分薪水,能够不送还。
四、参加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工作的复员、退伍军人的薪水待遇,能够按照以上各点的精神解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该根据上述原则和当地的事实上情况,对复员、退伍军人的薪水待遇准则作出具体限定,发布施行,并报国务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