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2010年我国出台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就已经明确的规定不再禁止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餐饮业。并且在此基础上取消了包括厨师、餐厅服务员在内的四类职业人士上岗前乙肝项目检测。具体规定为: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以上规定表明,乙肝患者可以从事餐饮业等相关行业,只要避开某些相对敏感的职位即可。但是乙肝病毒携带者办理健康证必须建立在肝功能正常,即肝功中的谷丙和谷草转氨酶正常,并且甲肝及戊肝抗体呈阴性,即可在辖区的疾控中心办理健康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