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看2011年8月4日,李某与蔡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协议约定:“蔡某租赁李某的门面房一间,房屋租金每月400元,每月一交,直到房屋被拆迁为止;李某在出租房屋期间没有任何条件要回房屋,直至房屋被拆迁为止;蔡某在租房期间,如要拆迁,余下的租金由李某退回。”合同签订后,李某将房屋交给蔡某使用,蔡某按约定向李某支付租赁费。去年8月,本来要拆迁的房屋迟迟没有拆迁的迹象,而周边的房屋租金却在不断上涨。李某提出要提高房租费,蔡某不同意,双方发生争执,期间蔡某用手机发短信的方式通知李某收取房租费,李某未去收取蔡某的房租费,却将蔡某起诉到法院,诉请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给付所欠房租费3200元。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与蔡某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房屋拆迁为止”,合同中对“房屋拆迁为止”的具体期限未进一步说明和约定。因此,李某与蔡某对履行合同期限约定不明确,应当视为不定期租赁。任何一方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对方后,均可解除合同。法院依法判决解除李某与蔡所签的房屋租赁合同及蔡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所欠李某的房租费。李某收到法院判决后,十分委屈,认为法院不应判决解除合同。法官向他释法析理,蔡某已将拖欠的房屋租金全部履行完毕。法官提醒,为避免产生纠纷,在签订合同时,一定按照《合同法》第12条的规定约定清楚八大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合同,你的理解是对的属于履行期限约定不明,出租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