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年人均收入,根据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家庭申请前12个月家庭收入总和及家庭人口确定。计算公式为:农业户口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家庭上年收入家庭人口
(一)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因特殊原因(如妇女哺乳期、照顾重病亲属等)而确系无法劳动或就业的,按实际收入计算。
(二)长期在外务工的家庭成员,如提供不出相关的收入证明,按本村劳动力上年度人均收入的平均值计算。
(三)已婚且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因某种原因(离婚或丧偶等)而与父母同住的,其收入按分户原则与父母分开计算。
(四)原系本县农业户口,现在外地就读的学生及超过16周岁的在校学生视为家庭抚养人口。